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本科专业调整优化改革实施方案
来源:原创文章|发布时间:2023-10-24 14:34:10|浏览人次:2993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构建符合学校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定位的本科专业体系,对专业不断进行调整优化,强化内涵建设和特色发展,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办好“地方性、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为主线,以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中心,紧扣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围绕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提升内涵、保证质量”的学科专业建设思路,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着力构建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基本原则

   1.聚焦区域发展。以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聚焦湖北“大文创、大健康”产业、“51020”现代产业体系等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加强专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新兴专业,推动专业与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精准对接、互促互进。

   2.突出优势特色。构建与学校发展定位和办学特色相匹配的专业体系,明确专业建设发展方向,做强优势专业,做优特色专业,实现分类发展、优势发展、特色发展。

   3.加强专业融合。注重产业需求导向,强化专业交叉融合,鼓励探索“艺科融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4.落实质量保障。对标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专业认证标准,按照《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武设院〔2022〕46号)要求,持续推进学科专业高质量发展。

   二、建设目标

   紧贴区域产业发展需要,建立专业设立与退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和专业建设水平内部评价机制,强化专业设置的规范性、资源配置的效能性和人才培养的科学性,逐步改造淘汰过剩、低质、错位专业,整合升级特色优势专业,增设布局新兴急需专业,形成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服务有力、特色鲜明的专业格局。通过停招、撤销、改造、新设等举措,到2025年,学校整体调整优化20%以上专业布点,坚决淘汰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专业。

   三、统筹与管理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的咨询与审议工作;教务处负责组织与协调学校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的相关工作;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对专业建设质量进行评估;招生就业处负责统计分析学校各专业招生和就业数据;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的专业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学校党政联席会审定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

   四、调整对象

   毕业生超过三年的本科专业。

   五、专业检查与评价

   学校根据以下专业建设核心指标及相关计算方法,对各专业进行检查与评价,作为专业预警、调整的重要依据。

  (一)各专业课程重合度。对比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专业必修和实践环节课程内容的重复度,计算各相近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重合度。

  (二)各专业师资情况。根据教育部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教工基本情况信息”,由各学院核对后确定专业师资情况,根据教育部数据采集“本科生基本情况”计算本科生与本科专业的生师比。

  (三)近三年各专业报到率和第一专业志愿报考率情况。根据招生就业处提供的基础数据,计算近三年各专业报到率和第一专业志愿报考率。

  (四)近三年各专业毕业生初次就业去向落实情况。根据湖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供的年度初次就业去向落实率数据,计算校省差值及近三年校省差值的平均值。

   六、专业预警

   学校定期对本科专业开展校内专业预警工作。对符合下列任意2项条件的,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确认后报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限制专业建设经费投入,实行校内专业预警:

  (一)教育部或湖北省教育厅公布预警的专业;

  (二)学校专业建设评估不合格的专业;

  (三)第一专业志愿报考率低于50%的专业;

  (四)新生报到率低于90%的专业;

  (五)近三年毕业生初次就业去向落实率较低(平均毕业去向落实率校内排名后10%)的专业;

  (六)办学条件,尤其是生师比不能满足《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18年)》要求的专业。

   七、专业调整

   建立和实施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优化专业结构,做好存量升级、增量优化、余量消减,推进专业现代化改造,提升专业建设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参照以下指标进行专业调整和优化:

  (一)课程重合度指标。在2023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专业必修和实践类课程设置,相似度达到90%以上的专业,合并为一个专业,被合并的专业自2024年起暂停招生;

  (二)学生报考与培养质量指标。近三年第一专业志愿报考率低于50%或毕业生初次就业去向落实率平均值低于全省同类高校同一专业平均值,满足以上条件中任意1项的专业,自第二年起暂停招生;

  (三)专业教师数。自有专任教师数量少于7人,不足以支撑办学的专业,自2024年起暂停招生;

  (四)连续两年毕业生初次就业去向落实率位列全校后10%的专业,核减下一年招生计划;连续三年毕业生初次就业去向落实率位列全校后10%的专业,暂停招生;

  (五)根据评估结果,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专业建议撤销;

  (六)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较大的专业或根据学校专业布局和学科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

   八、调整专业处理

  (一)对于撤销的专业,不再招生,当年起停止教师引进、教学基本建设投入、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本科教学研究项目和教学奖励,对该专业教师按学校规定进行岗位培训、转岗分流或调离。

  (二)对于暂停招生专业,根据培养质量决定恢复招生时间,视情况在教师引进、教学基本建设投入等方面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