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根据《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教高厅〔2020〕1号)和《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调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运行模式及征集2024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旨在通过政府搭台、企业支持、学校对接、共建共享,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人才培养改革。
第三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类型主要包括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项目、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师资培训项目、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和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各类项目由企业提供经费(资金)、技术、平台、软硬件设备等相关条件。
第四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运行模式按照教育部相关通知要求,执行国家、省、校三级实施体系,做实校级项目、做优省级项目、做精国家级项目,发挥各级管理职能,提高项目实施水平。项目征集调整为随时征集,不再每年单独发布征集项目通知。项目立项调整为高校确定立项项目。项目验收调整为高校验收,高校验收结题后,教育部开始认定项目。流程为:高校单位认定结项—校级优秀课题(20%)认定省级课题—省级优秀课题(50%)报送教育部优秀产学合作育人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项目合作协议的签订,明确校企双方权责,对合作协议中相关条款的落实负主要责任;
(二)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做好项目实施。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为项目实施提供人员组织、环境及条件支持。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主要负责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论证、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优秀项目推选等运行管理工作。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项目,并发布结题验收结果。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项目征集方式为“随时征集”,项目负责人登录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平台完成个人注册。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依据企业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将所在教学单位论证审核通过后的申报材料报送教务处,待教务处审核通过后,上传至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平台,完成申报流程。
第十条 企业进行项目遴选、校企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等流程须通过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平台进行,教务处确认项目立项结果,并通过项目平台备案后生效。
第四章 启动与实施
第十一条 校企双方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启动项目并实施。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以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因项目负责人调离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可由校企双方协商更换项目负责人,协商不一致时可终止该项目,并将项目变更情况报送教务处。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与企业双方应保持密切沟通联系,落实项目合作协议任务,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限到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申报书及项目合作协议等约定,将相关验收材料通过项目平台向合作企业提交结题报告、结题成果等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进行结题验收并形成验收结论。教务处审核项目验收结论后,确定结题验收结果。
第六章 项目认定
第十六条 经验收通过的项目,经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可认定为校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集中组织1次校级优秀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遴选工作,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1次评选;遴选出的优秀的校级项目(不超过当年结题项目总数的20%)将被推荐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择优认定“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教育部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优秀项目,组织开展项目认定并公布“教育部优秀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应积极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坚决杜绝下列类似情况发生。
(一)提供虚假材料,对项目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谎报瞒报,对项目成果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
(二)以项目名义进行营利、套取教学及教科研资源、以权谋私等行为;
(三)项目经费未用于项目的各项合理开支,且违反学校财务规定及协议相关要求;
(四)因个人原因导致项目超期未完成或终止,项目成果与预期有较大差距;
(五)私自篡改项目名称,研究内容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研究过程中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
(六)其他不按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及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7月后立项项目的管理,2024年7月以前立项的项目按照《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实施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补充说明》管理和认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