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规范
来源:原创文章|发布时间:2023-10-13 08:51:20|浏览人次:147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教师工作职责,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稳定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及其他现行教育教学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是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师德师风

    第三条  教师必须爱国守法、遵规守纪,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个人思想与职业道德修养,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严于律己,率先垂范、言传身教,以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人格影响和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  教师必须爱岗敬业,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工作上应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严谨治学,出色地完成学校分配的教学任务。积极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章  任课资格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具有教育教学业务能力,具备高校教师资格。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六条  开新课、新开课的教师应提前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教学单位组织试讲、审查,专家和同行评议,确认具备开课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分管教学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方可列入教学计划。开新课应提前一学期确定。

    第七条  因教学工作需要,需聘请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人员承担教学任务时,该人员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或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由教学单位提出聘请计划,本人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单位负责人许可,经人事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担任一门课程(非专业核心课程)的主讲教师。

    第八条  因教学工作需要,需聘请校外兼职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应经教学单位审核,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后方可承担教学任务。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纪律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制定和修订,负责选用或认真编写符合课程教学大纲的优秀教材,负责课程讲授、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课程实习(训)、考核等各环节的组织与实施,严格管理课堂,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保证教学质量。教师要积极完成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等工作任务。

    第十条  教师有承担班主任工作的义务,依据学生的特点和特长指导学生全面发展;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负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责任,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  教师不得在任何场合发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通过任何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第十二条  教师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安排教学活动时不得强调个人意愿,不得拒绝接受学校教学安排。

    第十三条  教师应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随意延长或缩短教学时间。未经学校批准,教师不得随意通知学生调、停课,不得擅自调、停课或找人代课。

    第十四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不得擅自增减课时或变更教学内容。不得在考前给学生划定考核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题;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

    第十五条  不得讥讽、歧视、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利用考核、评定成绩或其他方式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不得向学生索贿或提出无理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私自向学生销售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及其他商品。

第五章  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备课

    (一)备课是教师实施教学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教师在授课前要充分研究人才培养方案和了解教学对象,研究知识结构,处理好本课程与先行课、后续课之间的衔接。

    (二)教师备课应按教学大纲要求,科学合理安排教学内容,详细编写教案、授课计划表,精心制作课件。在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的基础上,根据学科发展和实际运用需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

    (三)教师应积极参加系(教研室)或课程组组织的集体备课,同一门课应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确保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课堂讲授

    (一)课堂讲授是整个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教师要遵循大纲及授课计划组织好课堂教学,要理论联系实际,既重视知识的传授,也重视技能的培养。

    (二)要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采取多种教学方式,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三)要合理组织教学进程,重视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和课堂教学效果信息的反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教学方法或进程,做到教学相长。

    (四)对以专业技能传授和训练为主的课程,以及课堂内外结合的采风、写生、创作、设计等课程应加强指导,防止放任自流。

    (五)教师上课应衣冠整洁,举止文明,不着奇装异服,不纹身,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以坐姿进行课堂讲授。教学过程中应讲普通话,用规范字,课堂语言力求做到清晰流畅,准确生动。

    (六)教师应提前5-10分钟到达教学地点,携带点名册、教案、讲义、教材等教学资料及必要的教学用具,做好上课准备工作。

    (七)教师开课前应作自我介绍,简明扼要地说明课程的性质、教学内容、教学要求、考核方式等事项;向学生提示本课程的学习方法;对学生的出勤、课堂纪律、课堂笔记、作业、学习等提出明确要求。

    (八)若出现停电、设备故障等情况,教师应灵活调整教学方式,完成课堂教学任务,不得擅自停课。

    第十八条  辅导答疑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任课教师应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辅导答疑工作。辅导答疑要注意因材施教,可采取集体辅导或分散指导、线上或线下指导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作业(含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设计报告)

    (一)作业是考查学生理解掌握教学内容,加强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课程特点布置适量的作业,明确作业的内容、次数及提交的时间。

    (二)作业原则上全批全改,批改要认真、及时,要有简明扼要的批语,要注明批改时间。

    (三)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应做好记载,作为课程考核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课程设计(含课程大作业)

    (一)指导教师须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内容选择合适的、难易适中的设计题目,题目一经确定中途不得更改。

    (二)指导教师要熟练掌握设计内容和方法,编写出课程设计指导书,项目要求应明确,任务饱满,内容充实。

    (三)在课程设计中,指导教师应认真指导,严格要求,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理念和设计思想。

    (四)课程设计必须要求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于不按时完成或在课程设计期间缺勤达1/3者,不予评定成绩。

    (五)设计完成后,指导教师要认真审阅,组织进行课程设计答辩,以小范围提问或质疑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设计)

    (一)实验(设计)是启发学生思维,巩固和验证理论知识,训练学生科学实验(设计)技能与独立工作能力,培养学生严谨的学术态度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形式。教师应积极参与编写、修订实验大纲及实验指导书。严格按照大纲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增减实验(设计)项目和内容。

    (二)研究实验教学内容,确定实验方案,提前做好预备实验。开始前,教师应简明扼要说明教学目的、内容及要求、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等;过程中,教师应及时进行现场指导,答疑解惑。

    (三)教师应根据学生掌握的基本技能、综合表现和实验报告(设计)的完成质量以及课堂出勤等情况,评定学生成绩,并按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单独开设的实验课(设计课)应单独考核并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  实习(含课程实习、教学实习、艺术实践、艺术考察、毕业实习等)

    (一)实习是对专业学习情况的综合性训练,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个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教师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科学制订或者修订实习大纲,明确实习地点、目的、内容、要求、考核方式。

    (二)指导教师应严格执行实习教学大纲,落实实习计划,明确学生实习任务,切实加强实习指导,及时检查实习进展。

    (三)指导教师应认真组织好各种教学活动,并要求学生写实习日记和实习总结,及时督促检查;对外出写生、采风、速写、创作、设计等艺术实践与考察的学生,指导教师应要求其完成实习内容,返校后组织作品展览观摩,汇报实习成果;带学生下厂下乡进行实习的教师,不能擅离职守,要确保学生安全和学习计划的顺利完成。

    (四)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认真进行书面总结,会同实习单位认真做好学生实习鉴定,并结合学生综合表现进行实习考核,评定实习成绩。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一)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评价学生掌握所学知识、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也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的主要方法。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都应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应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一般采用等级制记载。课程成绩在60分或等级为D及以上者,视为合格。

百分制与等级制的对比换算关系为:

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学分绩点

90~100

A

4.0

85~89

 A

3.7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72~74

C

2.3

68~71

C

2.0

64~67

C

1.5

60~63

及格

D

1.0

60以下

不及格

F

0

    (二)考核各环节按《武汉设计工程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教师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学校安排的监考工作,须严格按照工作安排和监考守则参与监考工作。

    (三)教师应严谨、认真地开展评卷工作,遵循评卷规范,保证评卷公平公正。课程考核成绩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予以综合评定,每门课程最后评定结果应符合正态分布。

    (四)教师应在阅卷评分结束后对试卷进行分析,及时提交考核成绩和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行校、院、系(教研室)三级管理,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指导教师要主动与学生进行经常性的交流,并严格按照《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办法》执行,引导学生独立完成;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指导教师要做好评阅、答辩和评分工作,及时向答辩委员会报告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情况。

第六章  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二十五条  树立先进的教学理念,自觉遵循教育规律,积极推进教育创新,探索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针对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开展专业建设、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考试方法、实践教学、教学组织与管理、教学评价与决策等研究与改革工作,加强课程、教材、课件、网站等建设,及时总结分析,推广运用改革成果。

    第二十七条  积极申报国家、省和学校等组织的教学研究立项,学校支持鼓励教师开展各级各类教学研究,参与教学思想、观念的讨论与交流,撰写、发表教学研究论文。

第七章  教学工作的考核、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教师工作考核以教师的基本职责履行、教学态度、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教师的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与教师的年度考核、岗位考核以及职称评审、聘任、培训和评优评先挂钩。

    第二十九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专业及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经学校评定后给予奖励。有关成果可申请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三十条  通过教学检查、学生与同行教师、专家评价等综合认定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限期改进提高。教师违反教学纪律,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教学事故的,视情节与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解聘。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