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效能,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管理人员,主要指教务处全体工作人员、教学院长(主任)、教学秘书。
第二章 细 则
第三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专业设置与结构调整、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和措施、年度教学工作计划;
(二)负责制定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
(三)负责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的总体设计,组织制订和实施全校各专业教学计划,组织检查教学计划的执行和完成情况;
(四)负责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教学基本建设,落实主体责任,优化资源配置;
(五)负责组织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组织各类教学质量工程、各级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申报及管理,组织教学研究与改革成果鉴定和推广工作;
(六)负责各级各类教学奖项评定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七)负责制定全校教学进程,落实教学任务,编排课程表,教室调度,教学工作量核算工作;
(八)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教材建设规划,负责教材审查、出版、订购、供给及各级教材评奖工作;
(九)负责校内教学考试、校外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校实践教学管理,统筹全校实践教学条件建设立项工作;
(十一)负责各类学科竞赛组织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学位管理,成绩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开展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协助有关单位制定、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工作;
(十四)负责各类教学违纪、教学事故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十五)会同财务处编制年度教学经费的预算,监督审核教学经费使用情况;
(十六)完成学校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教学院长(主任)工作职责
(一)在院长领导下,主持全院(部)教学管理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教学方面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任务;
(二)组织制订学院(部)的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办法,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报请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布置教学任务,审定开课教师名单,督促检查教学各环节的落实和教师工作规范执行情况,确保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督促系(教研室)做好课程和教材建设;
(五)组织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重点督促教学内容、方法与手段的改革;
(六)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风学风、学习效果及教学质量。组织开展教学检查与质量评价工作,对存在的教学与教学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七)审查考核内容和方式,做好各类考核的组织、宣传、教育和巡视工作;
(八)做好校内实验实训室、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九)落实导师制,做好青年教师培养培训工作;
(十)督促、检查教学秘书做好教学运行、学籍管理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教学秘书业务考核工作,参与对教学秘书的使用、晋级、奖惩工作;
(十一)完成领导和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教学秘书工作职责
(一)协助教学院长(主任)组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的制(修)订,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各专业、各年级课程及教学活动;
(二)协助教学院长(主任)落实教学任务,做好学生选课、重修等工作,编制本学院(部)课程表,做好日常教学调度工作,统计教师任课情况,核算教学工作量;
(三)协助教学院长(主任)做好各类实验、实习实训和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
(四)协助教学院长(主任)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及时解决教、学、管方面的问题;
(五)协助教学院长(主任)开展教学质量监控,做好教学档案的收集工作,并定期进行整理、归档。组织各项教学检查工作;
(六)协助组织各类考试工作,协助处理考试违纪学生,对违纪和学籍预警学生进行教育;
(七)做好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学位管理,成绩管理和学籍预警工作,负责学生注册、学籍证明和学籍证件办理工作,审核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八)完成领导和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