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设计工程学院课程运行管理办法
来源:原创文章|发布时间:2023-10-13 10:06:47|浏览人次:17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设置与管理,深化教学改革,稳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按性质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按类别分为课内教学和实践教学两大部分。课内教学按课程类型分为通识教育类、专业基础类、专业核心类和专业方向类4个类别,实践教学按课程类型分为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科技活动两类。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思想性原则。课程教学内容应注意思想性,把先进文化、德育元素融入课程,杜绝不良教学内容进入课堂。

    (二)应用性原则。课程设置应以满足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体现人才培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专业标准的有机统一。

    (三)科学性原则。课程设置应符合学生认知的发展规律,身心健康的发展特点,反映学科发展前沿。

    (四)刚性原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增设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在教学大纲、学时学分及课程进程上有刚性要求的,严格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设置。

    第四条  课程设置的规范要求

    (一)课程名称使用应规范合理。课程名称应规范用词,不用简称,不同学时课程、分不同学期开设的课程原则上要在课程名称上有所区分。

    (二)课程设置应明确课程基本属性,必修、选修、学时学分、面向专业、学期安排等。

    (三)课程设置应有与其匹配的任课教师,教师新开课、开新课都要达到所属专业建设相关要求。一门课程一般应有2个及以上可以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专业核心课程原则上由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担任。

    (四)课程设置必须有教学大纲作为教学指导文件,实践教学环节也应制定实践教学大纲。

    (五)课程设置应具备开展课程教学所需场地、器材、设备等,如达不到硬件条件要求,应暂缓设置。

    第五条  课程设置程序

    (一)新设置课程或变更课程设置,应由相关基层教学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课程教学大纲,交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教务处同意增设的课程,教学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组织任课教师试讲并审查教师的教案(讲义),教师获得相应课程授课资格后,再下达教学任务。

    (二)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增设的课程,由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确定任课教师,在教学任务下达前组织教师试讲并撰写课程教学大纲,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即通识选修课)由教务处定期组织教师申报,审查通过后,择优开设。

第三章  课程归属与职责

    第六条  课程归属由教务处负责确定。具体根据以下原则确定课程归属:

    (一)全校性的通识教育类课程、部分开课面较大的专业基础类课程,由教务处委托对口的教学单位进行管理,此类课程归属于受委托教学单位。

    (二)仅限于各教学单位独立开设的课程归属于开课的教学单位。

    (三)仅限于少数几个教学单位开设的同一门课程,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相同,则根据课程的学科领域,由教务处委托对口教学单位进行管理;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各不相同,则在课程名称后注明授课对象,并将课程归属到各开课教学单位。

    (四)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根据学科归属委托教学单位进行管理。

    第七条  课程管理职责

    (一)课程管理实行学校、教学单位两级管理。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处(以下简称质管处)履行课程规划、指导、检查、服务等职责,负责统筹课程规划及设置、课程教学大纲制定、课程教学任务安排、课程考核办法、课程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二)教学单位负责课程管理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为:

    1.确定课程负责人,指导任课教师制定科学的课程建设规划、教学大纲及课程考核办法,积极开展课程教学改革,并将成果及时引入课堂;

    2.负责对课程教材选用进行审核,确保教材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教材选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3.负责课程教学日常管理、教学改革、质量监控与评价;

    4.负责新设置课程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在开设一轮后进行教学效果自评,并将情况总结报质管处备案。

    (三)课程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与工作职责

    课程负责人应是从事该课程教学和建设工作的组织者和直接参与者,积极主持该课程的教学改革,具有良好的政治与职业道德素养、较高的教学水平。课程负责人在教学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和系(教研室)主任的领导下,依据《武汉设计工程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落实课程建设任务。

课程的教学计划一经制定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调整,杜绝“因人设课”现象。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时,应按相关变更流程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新开课、开新课管理

    第九条  新开课、开新课的界定

    凡新教师首次独立承担一门必修课程的教学,视为新开课;

    凡承担学院历年人才培养方案中未曾独立设置的课程,或已设置但未曾开设过的课程教学统一视为开新课。开新课不能是课程简单的更名、分解或补充,课程教学大纲中新的教学内容占70%以上的课程方能认定为开新课。

    第十条  新开课教师的任课资格与基本要求

    (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已取得教育部统一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二)青年教师培养期满且考核合格;

    (三)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

    (四)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了解拟开课程规定的辅导、答疑和实验等教学环节。

    第十一条  开新课教师的任课资格与基本要求

    (一)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

    (二)至少主讲过一门本科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

    (三)在拟开课程所属的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研究,积累相当数量的资料,或发表过相关论文、出版过相关著作等;

    (四)提出详细的教学大纲,选定或编写出较高质量的教材或讲义;

    (五)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与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并对重点章节进行试讲。

    第十二条  新开课、开新课的审批程序

    (一)任课教师填写《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开课申请表》,经所在开课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连同本课程教学大纲、教案、教学师资情况一并交各教学单位,青年教师还需提交培养期的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

    (二)教学单位对拟开课教师的有关条件逐条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初审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教学单位与教务处认真做好备案存档工作。

    (三)凡经同意的拟开课程,各教学单位按规定向教师下达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新开课、开新课的管理与考核

    (一)教学单位要为新开课教师配备1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负责指导。

    (二)在正式讲授第一节课之前,新开课、开新课教师必须认真写好所授课程全部内容三分之一以上的教案。

    (三)对新开课、开新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和青年教师指导老师应热情关心,定期听课,了解课堂效果、学生反馈,并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四)为确保课程教学质量,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开新课或新开课不能超过1门。

    (五)新开课、开新课教师在课程教学结束后,应提交书面的教学总结,经所在教学单位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审阅并签字后由教学单位存档备查。

    (六)由教学单位组织对新开课、开新课教师的教学情况应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分成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暂停开课一学期,做好重新开课准备,重新办理申报开课手续。

第五章  选修课管理

    第十四条  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即为通识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即为专业方向课程。

    第十五  公共选修课管理

    (一)课程开设原则

    1.课程有利于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心理和身体素质;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

    2.任课教师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符合开新课教师的要求。一名教师一般只担任一门公共选修课的授课任务。

    3.公共选修课程一般为1-2个学分,选课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方可开设。

    (二)课程申报与审批

    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课程申报。申请开设公共选修课须填写《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开设通识选修课申请表》(附大纲),经教学单位初审通过后报送教务处审核,拟开设的课程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停开或缓开。

    (三)日常管理与考核

    1.公共选修课的选课对象为全体在校生,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选课,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得随意退选、改选或增选。

    2.公共选修课一般不统一征订教材,任课教师应准备详细的教学讲义或指定必要的参考书,学生自愿购买。

    3.公共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不予安排补考,学生需另选课程修读。

    4.任课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严把课堂考勤和课程考核关。具体按《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和《武汉设计工程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  专业选修课管理

    (一)课程开设原则

    各教学单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结合自身实际,根据专业选修课规定的总学分数,选择确定各学期开设的专业选修课程,择优开设。

    (二)日常管理与考核

    各教学单位负责向学生提供专业选修课程目录,并组织学生按要求选课;负责编班授课,组织教学及课程考核。专业选修课的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课程的编排与调整

    第十七  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审核全校各专业教学计划及课程表,各教学单位负责编制教学计划并按计划落实教学任务、编排课程表。

    第十八条  课程的编排应符合教育教学和学生认知规律,以有利于学生学习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前提,以平衡各专业全学程周学时为基础,统筹考虑教师工作任务及要求,做到以人为本,科学、规范。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课程依据专业特点需集中排课外,其他专业课程编排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搭配。对同一授课对象在同一天的课程教学,应根据课程性质、所属科类和难易程度合理搭配;

    (二)适当间隔。同一授课对象的同一课程,如在一周内安排一次以上授课时要适当间隔1-2天,课程的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应适当间隔;

    (三)教学同步。同一课程的多个课堂,不同教师授课进度应基本保持一致;

    (四)理论与实践协调。根据课程需要协调课程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时间安排,实践教学一般应在理论教学后安排且不与理论课安排在同一天;

    (五)学时均衡。均衡各专业周学时,避免出现忙闲失衡;除实验、实习、设计、美术、制图等课程外,课程一次授课一般应为2学时;

    (六)协调时间。不同的时间段安排不同类型的课程。难度大或理论性强的基础课和专业课,例如高等数学、大学英语以及部分专业课等课程尽可能安排在上午。同时,尽可能避免上午无课。

    第二十条  课程安排一经排定,一般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课程安排时,须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关于停、补课

    1.凡节假日涉及的停课及补课,均以校历规定时间为准。

    2.凡校运动会或学校临时组织的大型活动需停课的,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校主管教学领导批准,由教务处提前下发停课通知及补课安排。

    3.在教学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停课,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或减少讲课学时。

    (二)关于调课

    1.凡教师因故申请临时调课的,须附相应证明材料方可办理,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办理。

    2.调课须提前3天由教师本人申请,经教师所在单位批准,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实施;因突发性事故来不及提前办理调课手续的,须由教师所在单位教学秘书及时向教务处报备,并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调课手续;有关教师或学院(部)将课表调整情况及时通知学生。开课第一周原则上不允许调课。

    (三)关于代课

    1.教师因公、因病确需临时请人代课的,应经教师所在单位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选派同等及以上水平专任教师代课。

    2.课程授课中途更换任课教师的,应由教师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及调整方案,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