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以下简称通识课)是学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通识课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课程教学水平和质量,构建符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体系,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识课旨在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让学生成为有社会担当,有人文情怀,有科学精神,有创造能力的全面发展的人。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通识课教学属于学校计划内的教学任务,由教务处统一审批管理。
第四条 通识课设置两大模块:人文艺术模块、自然科学模块,每个模块设置若干门课程,具体选课要求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五条 通识课开设包含有校内课程和网络课程,所有通识课均需经遴选后方可申请开课,学生选课后方可修读。
第六条 校内通识课开设的要求
(一)任课教师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一名教师一学期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门通识课,每门通识课开设不得超过2个教学班。
(二)拟新开设通识课的教师,须在前一学期15-17周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完整的课程教学大纲,由所属单位对申请人的开课资格、教学水平、业务能力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教务处审批。
(三)为保证课程教学质量,充分利用教学资源,选课人数至少达20人及以上方可开课;课程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较差的教师,取消再次开课资格。
(四)拟开设的课程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停开或缓开。
第七条 校内通识课教学环节由课堂讲授、课外阅读、课后作业、课堂讨论等组成,避免灌输式教学,注重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能力。
第八条 网络通识课在第二至第七学期面向全体在校生开放,网络通识课程认定学分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分认定。教务处根据课程资源选择国内外优质线上课程。
第九条 通识课一般不统一征订教材,教师可向学生指定参考书,学生自愿购买。
第三章 课程管理
第十条 通识课的教学管理要求与必修课相同,须按照规范的教学管理机制和教学质量标准执行。
(一)教务处总体把握全校通识课的开课模块、开设数量、课程安排、选课人数等。统筹落实通识课教学安排。
(二)各开课单位负责通识课的课程设置、开课条件和资格审核,负责对通识课任课教师进行监督与管理等。
(三)任课教师须严格管理学生、做好考勤记录,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减选修学生人数。
第十一条 通识课由学生根据本人兴趣爱好进行选课,课程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改选、退选。因学生个人原因造成错选或漏选的,不予补选,学生可在后续的学期补选补修。
第十二条 因选课人数不足而停开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选该课程的学生重选其他课程。
第十三条 通识课原则上不允许调课,任课教师因故确需调课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学生。
第十四条 通识课的课时工作量纳入教师本人的教学工作总量。由教师所属单位按《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予以核算上报,统一发放。
第四章 课程学习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合理安排修读学期,本科生应修读跨学科通识课不低于8学分,专科生应修读通识课不低于4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重复修读同一门课程,只认定一次成绩和学分;未经选课而自行旁听者,不予认定该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七条 根据课程性质不同,校内通识课可采取多种方式考核,具体要求按照《武汉设计工程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八条 校内通识课考核形式须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予以明确,并在第一次课上对学生公布;网络通识课根据学习平台的相关要求,落实考核任务。
第十九条 通识课原则上不办理缓考;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及重修。学生可在下学期重新选修原课程或另选修其他通识课。
第五章 质量监控
第二十条 网络通识课学习平台将详细监控所有使用“刷课”软件、辅助工具等作弊手段进行学习的不良行为。出现“刷课”等不良学习记录者,按《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学质量管理处、教务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通识课的教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听课、问卷、网上评教、座谈等方式对通识课开展教学质量跟踪。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课程取消其开课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