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课程考核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加大课程考核方式方法的改革力度,规范课程考核行为,严肃课程考核纪律,维护课程考核公平,提高课程考核质量,充分发挥课程考核的检测、诊断、评价、反馈等功能,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考试分为开卷考试和闭卷考试,一般包括笔试、口试、机试等方式。
(二)考查可以采取课程论文、调研(调查)报告、实习(实训)报告、文案策划、实验操作、课程作业、展演等方式进行。具体考核方式,由开课单位根据教学大纲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除改革试点外,同一开课单位开设的同一门课程的平行班考核方式、考核标准及成绩构成等应当统一。
第五条 50学时以上的课程原则上应进行期中考核。
第三章 命题与制卷
第六条 考核原则上实行考教分离,教学内容与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应统一命题。
第七条 命题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考核学生应具备的知识、能力和专业技能。试题覆盖面要广,题型设置应符合课程特点,不出偏题、怪题。杜绝命题的主观随意性。
第八条 命题内容包括教师课堂讲授的内容、教师指定必读参考资料等,试题题量一般按期中考试90分钟、结业考试120分钟设置。
第九条 结业考试命题须准备A、B两套试卷,满分均为100分,A、B两套试卷重复率原则上不得高于10%。每套试卷应包括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题不得有互相提示答案的现象。两套试卷在难易程度、题型设置等方面要求基本相当,试题与近四年同一课程试卷重复率原则上不得高于30%。一套试卷用于考试,另一套作为备用卷或补考用卷。
第十条 试题分为客观题与主观题两大类型。客观题包括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等。主观题包括名词解释题、计算题、简答题、论述题、综合分析与设计题等。客观题与主观题分值比例原则上为4:6。每门课程题型不少于5种。命题需符合《武汉设计工程学院课程考试试卷命题规范》。
第十一条 客观题参考答案必须确定、唯一。主观题参考答案力求准确、全面;评分标准根据参考答案标明得分点,单一得分点分值不得超过4分;采取采意赋分或采点赋分方式,容纳考生答题的各种合理因素,最大限度控制评分误差。
第十二条 各开课单位负责分配命题任务、落实命题教师。命题教师按要求命制试卷,填写《武汉设计工程学院课程考核命题审批表》,连同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依次提交给专家、系(教研室)主任和开课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审核。试卷由开课单位负责印制。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命题精神及考试内容,不得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或划定复习范围。
第十四条 开卷考试课程要在课程教学大纲“考核方式”中明确注明为“开卷考试”。开卷考试题型应符合开卷考试规律,其中客观题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专业核心课程不得开卷考试。
第十五条 采用考查的课程应根据考查方式的特点,制定明确的考查主题、考查要求和详细的评分标准。考查主题的形式可以是确定性的题目或说明性的材料,也可以是依据考查方式特点确定的其他形式。考查要求一般包括字数、格式、题材、质量标准、提交时间与方式、提交明细及类型(电子版或纸质版)等。评分标准应明确、清晰、具体。
第四章 考核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在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公共课程考核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课程考核由学院安排,考核安排须提前1周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承担监考工作,应选派责任心强、敢于管理的人员参与监考,组织监考教师学习《武汉设计工程学院监考守则》。每个考场至少安排2名监考人员。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做好考风考纪宣传教育,组织学生学习《武汉设计工程学院考生守则》。
第十九条 学校和各教学单位成立考风考纪巡视组,负责巡视考场,督促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处理考试中的异常情况。
第二十条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缓考,填写《武汉设计工程学院课程考核缓考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及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经申请批准缓考者,在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取得成绩后评定该门课程总成绩。
第五章 评阅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各教学单位应及时组织教师阅卷,阅卷教师依据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阅卷,不得给人情分,不得私自更改答案内容和成绩。阅卷结束后,各教学单位可以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开展试卷评阅自查工作,重点复核有无漏评、错评试题,记分、总分是否正确、规范等。
第二十二条 阅卷一律使用红墨水笔,评分栏、分数登记和总分栏统一使用正分方式记分,各小题分数应合计在大题题号前评分档及答题纸封面记分栏相应位置;各小题或知识点评阅时要有评阅标记,要求使用正分的方式给小题评分。
第二十三条 阅卷教师应在答题纸封面阅卷教师栏签写姓名,要求字迹清晰、易辨。在阅卷过程中,评判分数和总分的修改需阅卷教师签字确认,并简要注明修改原因。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采取过程考核与结业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过程考核成绩可包含考勤、课堂表现、作业、实验、在线学习等,其所占比重应与课程大纲要求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在阅卷评分结束后对考核结果进行分析,填写《武汉设计工程学院课程考核情况分析表》。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及时登记并按时报送学生成绩,经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审批通过后进入学生成绩档案。学生成绩档案原则上不得修改。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课程成绩如有疑问,可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提出复查成绩申请,填写《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查卷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提交至开课单位核查,并于一周内给予明确回复。
第二十八条 成绩档案修改应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由任课教师填写《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课程成绩更改申请表》,经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审批后予以修改。对理由不充分,证据不确凿的成绩修改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档案保密与存档
第二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要严格做好试卷交接、保密、保管以及整理归档工作,防止试卷的遗失和损毁。每学期所有课程的考核材料按要求分类归档,已考试卷按自然班分装、每班按学号顺序装订,按封面要求填写,存放于各教学单位档案室,存放期至少六年。
第三十条 以非闭卷笔试进行的其他形式的结业考核,其相关材料应参照以上规定分别存档。
第七章 评估与改革
第三十一条 学校采取随机抽查、集中检查等方式,对命题质量、考场管理、成绩评定、档案管理等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教学单位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学校倡导并支持考核改革,鼓励教师根据课程特点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进行考核,如一页开卷、课程论文、调查报告、课程综述、技能操作等,或采用上述方法的组合。
第三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要正确认识深化考核改革与严格考核管理的关系,规范考核改革的申请、审批程序。拟进行考核改革的课程,由课程所在系(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改革的目的、方式和组织形式、经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按教务处审批意见实施考核改革,加强管理,及时总结,积累经验,推广改革成果。对组织不严、管理不力的,追究管理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