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严肃性,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的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及其相关的教学保障工作。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及其相关的教学保障工作中出现的失误或过错,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分为以下四个类别:
1.教学运行类事故;
2.考试与成绩管理类事故;
3.教学管理类事故;
4.教学保障类事故。
第五条 教学事故根据违规违纪行为以及对教学安全、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负面影响的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教学事故(Ⅰ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重大教学事故(Ⅲ级),教学事故相应等级认定详见附表。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及教务处、人事处、教学质量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按照附表标准进行认定。凡附表未详尽列举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教学单位或教务处可以比照附表规定,提请工作小组进行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第八条 教学事故直接责任人应该在教学事故发生后立即主动向所属单位或教务处报告,并配合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教学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教学事故采取隐瞒、拖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将提高教学事故认定等级,其他人员将列为连带教学事故责任人。
第九条 当事人所属单位应在两周内,就事件情况展开调查并给出认定意见,调查认定应包括以下程序:
1.将事件情况通知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发生原因。
2.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对所列举的教学事件进行陈述和说明,并提交给所属单位指定的人员或机构。当事人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
3.组织专门会议(会议参加对象一般应包含当事人所属单位负责人、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等),依据事件的主要事实和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对照本办法给出认定意见。
4.当事人所属单位填写《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教学事故查处登记表》,附教学事故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报教务处。
第十条 教学事故一经认定,学校将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并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罚:对一般教学事故(Ⅰ级)责任人,扣发一个月的业绩津贴;对严重教学事故(Ⅱ级)责任人,扣发两个月的业绩津贴,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一年度内累计两次及以上Ⅰ级教学事故的,视为一次Ⅱ级教学事故;对重大教学事故(Ⅲ级)责任人,扣发三个月的业绩津贴,年终考核不称职。一年度内累计两次及以上Ⅱ级教学事故的,视为一次Ⅲ级教学事故。
对外聘教师责任人根据教学事故的认定级别的不同分别扣发1000元、2000元、3000元课酬,以责任人当学期发生事故课程酬金为限,扣完为止。
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予以解聘处理。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责任人主动向所属单位或教务处报告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减轻事故影响的,经工作小组一致通过,可酌情减轻或免于处罚。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职务晋升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依据。
第四章 申诉和裁决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由校领导,学校办公室、监察处、教务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师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下设申诉办公室,挂靠学校办公室,负责受理教学事故的申诉工作。
第十四条 有关人员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的,应在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申诉办公室应在申诉委员会指导下,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申诉委员会裁决。申诉委员会应将复查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教学事故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
教学运行类事故
序号 |
教学事故 |
级别 |
1 |
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宪法、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言论,散布封建迷信或淫秽内容,传教,暗示或鼓励学生闹事、罢课等。 |
Ⅲ |
2 |
在教学过程中歧视、挖苦、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
Ⅲ |
3 |
在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实习等教学环节中,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论文、报告、设计或作品等存在抄袭、剽窃、作假等违规违纪情形。 |
Ⅲ |
4 |
未履行任何手续,无故旷教(含实验课、设计课、实践课)或拒不接受教学任务安排。 |
Ⅲ |
5 |
事前未经批准,擅自停课、调课(包括教学时间或教学地点等调整)、并课、请人代课,或调课获批后未及时通知学生,造成学生等待15分钟以上的。 |
Ⅱ |
6 |
在教学活动中,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迟到或早退;或课间休息未按时上课;或上课过程中(含实验、设计、技能训练、实践、实习等课程)擅自离岗 |
|
达10(含)-15分钟者。 |
Ⅰ |
|
达15分钟(含)以上者。 |
Ⅱ |
|
7 |
未经批准,不按教学大纲授课,随意更改或未完成教学内容 |
|
达1/4及以下。 |
Ⅰ |
|
1/4以上。 |
Ⅱ |
|
8 |
在教学过程中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如使用通讯工具或进行商业活动等。 |
Ⅱ |
9 |
在教材征订工作中出现失误,对课堂教学造成影响 |
|
漏订、少订、错订教材后,能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未对课堂教学造成严重影响,且未造成经济损失。 |
Ⅰ |
|
未履行教材征订、审批程序,擅自征订或强制学生购买未经批准选用的教材、资料等;漏订、少订、错订教材又未能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课堂教学受到严重影响,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
Ⅱ |
|
10 |
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影响实验正常进行。 |
Ⅰ |
11 |
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要求提交相关教学文件(含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表、教案、毕业论文(设计)等)或提交的材料中出现明显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
Ⅰ/Ⅱ |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事故
序号 |
教学事故 |
级别 |
12 |
未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泄露考题或变相泄露考题。 |
Ⅲ |
13 |
未经批准,私自更改学生成绩;不按客观标准,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后,认定存在不当行为。 |
Ⅲ |
14 |
无故不接受监考、考务安排或监考过程中未按要求履行职责 |
|
迟到或早退(监考履职时间从考试前10分钟开始,考务履职时间从考试前20分钟开始)、中途擅自离岗,达10(含)-15分钟者。 |
Ⅰ |
|
迟到或早退(监考履职时间从考试前10分钟开始,考务履职时间从考试前20分钟开始)、中途擅自离岗,达15分钟(含)以上者。 |
Ⅱ |
|
无故不接受监考、考务安排或无故缺席的。 |
Ⅲ |
|
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不制止、不报告。 |
Ⅰ |
|
在考场内看手机、看书报、聊天或做与监考、考务工作无关的事情。 |
Ⅰ |
|
15 |
考试试卷(A、B卷)重复率高于20%的;与近四年同一课程试卷重复率高于40%的。 |
Ⅰ |
16 |
考试试卷出现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
|
试卷出现错误达1处。 |
Ⅰ |
|
试卷出现错误达2处及以上,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
Ⅱ |
|
试卷出现错误达5处及以上,对考试结果造成严重影响。 |
Ⅲ |
|
17 |
评阅、计算、登记学生考试成绩出现遗漏和错误。每学期成绩遗漏和错误的学生人次数 |
|
4-7次。 |
Ⅰ |
|
8-15次。 |
Ⅱ |
|
16次(含)以上。 |
Ⅲ |
|
18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成绩构成、考核方式或评分标准。 |
Ⅰ/Ⅱ |
19 |
考核结束后,遗失学生答题本(答卷)、作业(作品、论文等)、实验(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等重要材料 |
|
丢(遗)失数量在1个自然班以内(含)(若以份数计,1个自然班以30份计),且遗失的试卷(作业、报告、论文、设计作品)已批阅并已完整记录成绩。 |
Ⅰ |
|
丢(遗)失数量在1个自然班以上,且遗失的试卷(作业、报告、论文、设计作品)已批阅并已完整记录成绩;丢(遗)失数量在1个自然班以内(含),且遗失的试卷(作业、报告、论文、设计作品)未批阅或未记录成绩。 |
Ⅱ |
|
丢(遗)失数量在1个自然班以上,试卷(作业、报告、论文、设计作品)未批阅或未记录成绩。 |
Ⅲ |
|
20 |
教师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成绩单 |
|
超过规定时间5天。 |
Ⅰ |
|
因成绩报送失误,导致学生不能按时补考、重修。 |
Ⅱ |
|
因成绩报送失误,导致学生不能按期毕业。 |
Ⅲ |
|
21 |
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考核命题工作,造成考试安排做出变更,对正常考试造成一定影响/严重影响的。 |
Ⅰ/Ⅱ |
22 |
评卷过程中不遵守保密原则,随意公开评卷情况或擅自拆开密封的学生答题本浏览学生姓名等个人信息。 |
Ⅱ |
23 |
安排考场失误,造成一定影响 |
|
考场安排错误,2场次(含)以内。 |
Ⅰ |
|
考场安排错误,3场次及以上。 |
Ⅱ |
教学管理类事故
序号 |
教学事故 |
级别 |
24 |
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涂改学生原始试卷、成绩、学籍数据、毕业论文(设计)等重要资料。 |
Ⅲ |
25 |
超过规定时间未排定课程安排表或考试安排表,对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一定影响/严重影响。 |
Ⅰ/Ⅱ |
26 |
超过规定时间未报送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影响教学任务的落实;或者未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开课计划(包括公共类课程和专业类课程),落实教学任务,对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一定影响/严重影响。 |
Ⅰ/Ⅱ |
27 |
未履行审批程序,任意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安排,对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一定影响/严重影响。 |
Ⅰ/Ⅱ |
28 |
在教学活动中,擅离职守,违反教学操作规程或指导失误,导致人员损伤或财产损失 |
|
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 |
Ⅰ |
|
财产损失1000(含)—2000元或人员受伤。 |
Ⅱ |
|
财产损失2000元(含)以上或人员致残。 |
Ⅲ |
|
29 |
学籍学历学位管理混乱,对学生学籍注册、学籍异动、学历注册、学位备案等造成一定影响/严重影响。 |
Ⅰ/Ⅱ |
30 |
因工作失误,错发、漏发学生毕业证书,或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造成一定影响/严重影响。 |
Ⅰ/Ⅱ |
31 |
档案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学籍档案等),造成不良影响。 |
Ⅰ/Ⅱ |
32 |
在排课(含调补课、重修课堂安排等)、考试等全校性活动安排中,因统计有误或通知不当,造成教师或学生未及时到课或参加考试。 |
Ⅰ/Ⅱ |
33 |
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有意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申报与处理,造成一定影响/严重影响/重大影响。 |
Ⅰ/Ⅱ/Ⅲ |
教学保障类事故
序号 |
教学事故 |
级别 |
34 |
未经批准占用教学场所导致正常教学(考试)无法进行或延迟进行。 |
Ⅱ |
35 |
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教室不能准时开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Ⅰ |
36 |
教具(粉笔、板擦、白板笔等耗材)及设备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流程采购、供应、准备,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Ⅰ |
37 |
教学设备未例行检查或损坏却不报修;或已报修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又未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Ⅰ |
38 |
检修人员在接到教学和考试过程中发生的教学设备故障抢修通知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