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学激励机制,提升工作效率,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工作主要指全日制本科生(含专升本、交换生)、专科生的教学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承担课堂讲授、实验、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等教学活动的工作量。教学工作量按照工作性质主要分为课堂教学工作量、实验教学工作量、实习实训教学工作量、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工作量以及其他教学工作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课堂指在保证教学质量和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的前提下,学校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所规定的班级或学生基数。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学时是指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面向一个标准课堂完成某一课程(或实践环节)教学活动的工作量单位。教师其他教学活动按本办法规定的计算公式折算为标准学时。
第二章 教学工作量与课酬标准
第六条 专任教师类型分为教学型和教学科研型。专任教师必须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并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
(一)教学型教师额定教学工作量
艺术类专业课、体育课教师为330标准学时/年,公共课教师为310标准学时/年,其它专业课教师为290标准学时/年。心理学教师课程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30标准学时/年,原则上不高于260标准学时/年。
(二)教学科研型教师教学工作量标准
教授教学工作量为100-260标准学时/年,副教授为120-280标准学时/年,具体标准“一人一议”,其承担的相应教科研任务在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实验技术人员等教辅人员承担教学任务须课前由相关单位组织试讲合格,报教务处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承担的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64标准学时/年,实验技术人员承担的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专任教师额定工作量的1/3,超出部分减半计算。
第八条 课酬标准
(一)专任教师超额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者,超额部分按职称和相应标准发放超课时津贴,具体为助教50元/标准学时、讲师60元/标准学时、副教授70元/标准学时、教授80元/标准学时。未完成额定工作量者,根据上述标准扣发绩效津贴。
(二)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和实验技术人员等教辅人员按职称和其实际完成的标准教学工作量核算课酬,具体为初级40元/标准学时、中级50元/标准学时、副高60元/标准学时、正高70元/标准学时。
第三章 教学工作量核算
第九条 课堂教学工作量
课堂教学工作量主要指教师承担备课、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命题、阅卷、成绩录入等教学活动的工作量。
计算公式:课堂教学工作量标准学时数(Q)=教学任务时数(T)×课程类型系数(S1)×合班系数(K1)×难度系数(N)
(一)课程类型系数(S1)
1.数学类、化学类、公共英语精读等课程 S1=1.1
2.其它课程 S1=1.0
(二)合班系数(K1)
1.一般课程以2个自然班为标准课堂,K1=1.0,每增加1个班,合班系数增加0.2,K1不超过1.6。
2.体育、艺术类专业技能等术科课以1个自然班为标准课堂,K1=1.0,原则上不得合班授课,因特殊原因需要合班授课,每增加1个班,合班系数增加0.2,K1不超过1.6。
3.全校公共选修课以及形势与政策、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心理健康、大学生就业指导等课程,以100人左右为基数,K1=1.0,学生每增加40人,合班系数增加0.2,K1不超过1.6;公共选修课人数少于20人,K1=0.8。
(三)课程难度系数(N)
1.开新课 N=1.2
开新课,指教师承担校内未曾开设过的课程,不是对原有课程的简单更名、分解或补充,教学大纲中更新的教学内容占70%以上的课程方能认定为新课。公共选修课不计开新课系数。
2.双语教学课程 N=1.2
双语教学主要指针对除外语课程、英语专业的课程之外开展的教学改革课程。
3.线上线下混合式课程
线上线下混合式课程指教学实质采取线上与线下混合式教学改革的课程,须有完整的教学视频线、课件及其他教学资料,线上组织教学引导和监控、课程答疑、过程考核、线下进行课堂讲授、研讨、期末考核等。以课程为单位,难度系数N=1.0-1.3予以核算。
所有开新课、双语教学及线上线下混合式课程须开课前经各教学单位审核同意,汇总报教务处批准,并依据实际运行和改革效果认定。
第十条 实验教学工作量
实验教学工作量主要指教师备课、试做、上课、指导实验、批改作业、考核、成绩录入和实验报告资料归档等教学活动的工作量。
计算公式:实验教学工作量标准学时数(Q)=教学任务时数(T)×课程类型系数(S2)×合班系数(K2)
(一)课程类型系数(S2)
1.活体实验及野外作业 S2=1.0
2.其它实验 S2=0.8
(二)合班系数(K2)
1.一般实验:以1个自然班为标准课堂,K2=1.0,每增加1个班,合班系数增加0.2。
2.计算机基础实验:以2个自然班为标准课堂,K2=1.0,每增加1个班,合班系数增加0.2。
第十一条 实习实训教学工作量
计算公式:实习实训教学工作量标准学时数(Q)=实习实训天数(D)×当量标准学时数(B)
(一)当量标准学时数(B)即指导1天实践(习)的教学工作量
1.集中性实习实训
校内实习实训B=2.0个标准学时
校外实习实训B=4.0个标准学时
2.分散性实习实训B=0.5个标准学时×学生人数
(二)实习实训以1个自然班为标准课堂,配备1名指导教师。
(三)艺术实践类课程以1个自然班为标准课堂,按照60标准学时包干;校内布展按照10标准学时包干。
第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工作量
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工作量主要指选题、开题、指导学生完成论文(设计)、评审、答辩、成绩评定、工作总结和资料归档等。
计算公式: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工作量标准学时数(Q)=12×学生人数×学生系数(K3)+答辩工作量。
(一)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量,理、工、农科类指导8名以内(含)学生,K3=1.0,9名(含)以上的,K3=0.8;文、艺、经、管科类指导10名以内(含)学生,K3=1.0,11名(含)以上的,K3=0.8。
(二)答辩工作量按1标准学时/生予以核算。
第十三条 其他教学工作量
(一)指导网络视频课程、基于题库的网络课程及其他网络课程,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线上学习进展监控、线上答疑、考评等,教学工作量按课程计划学时的1/4计工作量。2个自然班为1个标准课堂,每增加一个班,合班系数增加0.2,最高不超过1.6。
(二)指导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量具体核算标准按《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执行。
(三)指导大学生综合实训项目工作量。教师指导大学生综合实训项目由教学单位推荐,学校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立项后,根据实际项目学时对项目负责人认定工作量;同一项目由多人参与指导,其工作量由负责人从总工作量中协商分配。
(四)课外体育活动工作量。教师指导学生参加课外群体活动、竞赛训练工作量实行包干制。大学生运动会按200标准学时计入工作量;校内竞赛组织及裁判工作量按每年300标准学时计入工作量;专项训练按每学期每项35标准学时计入工作量。体质测试按2标准学时/自然班计入工作量。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列出的其他教学活动工作量,应结合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需经教务处审核,校领导批准同意后计入工作量。
第四章 教学工作量减免
第十五条 教师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可减免一定标准工作量。具体减免标准如下:
(一)正处职:200标准学时/年;副处职:160标准学时/年;院长助理:120标准学时/年;系主任:100标准学时/年;党支部书记、副系主任:80标准学时/年;教研室主任:60标准学时/年;班主任:30标准学时/年。系(副)主任、教研室主任、班主任以上三类具体减免学时根据当年考核结果进行计算。
(二)教师兼任多个行政职务(不含班主任),按最高一级职务减免工作量,不重复计算;教师兼任两个基层组织职务(不含班主任),工作量按以下方式进行累加:总兼职工作量A=第一兼职工作量A1×1+第二兼职工作量A2×1/2。
(三)教师兼任多个班级班主任,工作量按以下方式进行累加:总兼职工作量A=第一兼职工作量A1×1+第二兼职工作量A2×1/2+第三兼职工作量A3×1/3。
第十六条 新教师是指工作量核算当年引进的教师,因工作安排导致工作量未达到当年额定学时要求,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一)新教师为应届毕业生(含硕士和博士),学校酌情予以减免,但减免工作量不得超过100标准学时/年;
(二)新教师为非应届毕业生,可将当年度的工作量差额纳入下一年度工作量计算,若两年度工作量之和仍未达到额定学时要求,则按规定扣发绩效津贴。
第五章 教学工作量管理
第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教师教学工作量的管理、核查、汇总分析与报送。各教学单位负责统计本单位教师教学工作量,报教务处审核,并组织教师核对教学工作量。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在每年年终对教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其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作为晋级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