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来源:原创文章|发布时间:2023-10-16 09:43:01|浏览人次:29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武汉设计工程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患有疾病、创业、国(境)内外游学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2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五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周内,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学校指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的,应当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本科学制4年。学生可以申请提前1年毕业或者延期毕业。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二年制为4年,四年制为6年。学生参军入伍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二年制为6年,四年制为8年。

    第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达到3.0及以上,没有不及格课程,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于第三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与修读计划,由学院审核、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拟延期毕业的学生,应当在预计毕业当年5月提出书面申请与修读计划,由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学生可以申请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席的,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学时一般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社会实践、实习、军事训练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1学时计算。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应当附校医院或同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因事请假应当附有关说明材料。请假3天以内由学院辅导员批准;3天至2周由学院负责人批准;请假2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在校外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学院办理销假手续。如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请病假、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由学院留存备查。学生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时,应当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办理。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出境,应当如期返校并向学院报到,逾期2周以上(含2周)未返校报到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读和考核,学校真实、完整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等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者等级制。等级制分为合格、不合格;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和A、A-、B+、B、B-、C+、C、C-、D、F等。课程成绩在60分或者等级为D以上者,视为合格,获得该课程学分。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合格获得该课程学分,课程成绩一律记载为60分或者D。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考核要求,采取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结业考核一般在课程结束2周内进行,结业考核成绩为0分的,不予评定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成绩。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申请体育保健课,应当有校医院或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院审核,开课单位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由评审与答辩小组根据评阅、答辩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后,取得课程修读资格。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国(境)内外交流学习期间的,不具备课程考核资格,所取得的成绩无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课程成绩无效: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的;实验课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总时数达五分之一的。

    (二)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旷课累计达3次及以上的;

    (三)未上交作业、实验(设计)报告累计达规定次数三分之二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当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缓考应当提供校医院或同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因其他特殊原因缓考应当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同意和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在课程开考后提出缓考申请不予受理。

    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应根据学校或者学院的缓考安排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缓考成绩采取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无故缺考、参加考试不交答卷的均以旷考论处,该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0”分记。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相应课程补考资格:

    (一)不具备课程考核资格或者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

    (二)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

    (三)旷考的;

    (四)学期结束时,已达到留级或退学程度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衡量学生学习质量

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学分绩点

90~100

A

4.0

85~89

A

3.7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72~74

C+

2.3

68~71

C

2.0

64~67

C

1.5

60~63

及格

D

1.0

60以下

不及格

F

0.0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一)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所获学分绩点;

    (二)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六章  自修与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或者选修、重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冲突时,可以申请自修。

    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填写《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免予跟班听课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凡经批准自修的学生应当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方可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课、军事训练、毕业论文(设计)等,不能申请自修。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不及格的,应当重修;选修课程不及格的,可以重修或者选修人才培养方案中同类的其他课程。已及格课程可以自愿申请重修,1门课程原则上限重修2次。因教育教学计划调整而无法重修的课程,经学校审批学生可以选修相关课程进行认定。

    学生重修课程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重修手续,否则成绩无效。重修成绩和重修次数据实记载并予以标注。重修成绩纳入修读学期的GPA计算。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专业就读。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者非本人原因,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确有拟转入专业的兴趣和专长(须提供报刊文章、学术研究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四)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五)符合学校发布的转专业相关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符合本细则第三十条前四项所列情形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转出、转入学院审核,报学校审批;

    (二)符合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五项情形的,由学校发布转专业的有关信息,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由转出学院审核,转入学院组织考核,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的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学习。若拟转入专业需补修(含重修)课程学分达20个及以上时,应当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三条  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当在获批后2周内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其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缴纳。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已取得的学分按学校规定进行认定和转换。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六)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出本校,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予以办理。

    学生转入本校,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教务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拟转入学生信息公示5日,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因创业、社会实践、国(境)内外游学需要休学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学院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送学校审批。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时间不超过2年。学生因创业休学的可在此基础上延长2年。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境)内外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若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若发生违纪,应当按《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1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二)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休学学生若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若有违纪行为的,按《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处理。

    (五)休学学生不得在校参与任何教学活动。

    第四十三条  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1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因病休学学生应当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三)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交所在学院,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四)复学学生依其课程修读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当年未招生,则由学校指定编入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复学学生应当按其入学当年相关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原则上按编入年级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完成学业。

第九章  退 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

    (一)每学期结束时,必修课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或者超过40学分的;

    (二)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学生达到退学条件,由学院填写学生学籍异动处理意见表,并附有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后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校将其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退学学生的财务结算,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二)对学满一学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从学校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承认。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少数课程(一般为1-2门)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未通过的;

    (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定应结业的。

    第五十二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结业后在1年内,若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获取时间按换发日期如实填写。学生结业1年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结业学生返校修读课程若有违反学校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符合《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规定条件的毕业生提出学位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核,报学校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七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或证明。证明书(或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专科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