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应征入伍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原创文章|发布时间:2023-10-16 10:03:05|浏览人次:23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征兵办关于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我校学生踊跃应征入伍,加强对应征入伍学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含应届毕业生,在校非毕业班学生和当年被录取的新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党委领导的国防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武装部。

    第四条  武装部是学生应征入伍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方案实施和相关协调工作,负责与上级人民武装部等有关部门联系,负责全校应征入伍学生的服务工作、体检工作、政审工作和管理工作等相关业务工作。学生工作处协助武装部落实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是应征入伍学生资助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根据大学生应征入伍的相关政策办理学生在校期间学费补偿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逐年减免等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是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学生应征入伍期间及退役后按相关政策进行休学和复学的学籍管理及教学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是应征入伍学生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学院应征入伍政策宣传和入伍动员,协助征兵工作站做好应征入伍学生体检、政审及相关工作,负责应征入伍学生资助材料的收集和上报等。

第三章  入伍条件

    第八条  政治要求。应征的大学生应当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御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政审时主要了解应征大学生本人的现实表现、个人基本情况、主要经历、奖惩情况以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等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入伍对象。我校应届毕业生、在校非毕业班学生和当年被录取的新生。

    第十条  年龄要求。男性年龄17-22周岁,专科毕业生可以放宽到23周岁,本科毕业生可以放宽到24周岁。女性年龄17-22周岁。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参照《应征公民体检标准》。

第四章  入伍程序

    第十二条  宣传报名。每年征兵工作启动后,学校武装部组织开展宣传动员工作,通知有入伍意向的学生在“全国征兵网”(网址为)上进行应征报名,填写并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符合国家学费资助条件的,同时还应下载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在校生还要打印《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一式二份(本人留存,待退役复学后填报审批)。

    第十三条  初检初审

    (一)各二级学院将报名应征入伍学生的《登记表》《申请表》和详细学生信息汇总后交至学校征兵工作站。

    (二)武装部将报名应征入伍学生的《登记表》和《申请表》进行审查、汇签、盖章,分类整理收集。

    第十四条  预备应征

    (一)在学校应征入伍的,由武装部结合学校初检、初审工作情况,组织学生进站体检,协助兵役机关完成政治审查,并将《登记表》和《申请表》交至对口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完成预定兵员征兵工作。

    (二)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应征入伍的,由应征入伍学生将《登记表》和《申请表》交至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参加实地应征。

    第十五条  应征入伍

    (一)学校对口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者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为应征入伍学生办理批准入伍手续。

    (二)在学校所在地批准入伍服兵役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会同财务处统一办理学费补偿代偿手续,由教务处统一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三)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批准入伍服兵役的学生,由其亲属持该生入伍通知书、《申请表》(一式二份,入伍地武装部盖章)、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到学校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

    (一)新生应征入伍学籍管理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但需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入伍新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2.学校招生部门接到经政府征兵办审核的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由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3.入伍新生退役后2年内,可在退役当年或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4.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二)在校生入伍学籍管理

    1.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在校学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

    2.在校学生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退役后复学,需本人提出申请,凭原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保留学籍证明等材料,经学校武装部审查、汇总后,交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生服现役期间考入部队院校,应及时与学校教务处、武装部联系,办理退学手续,具体程序参照《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四)在校学生或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复学或入学后,进入大一、大二年级学习的,可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转入相应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入伍学生课程及成绩管理

    (一)在校学生或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凭团级及以上部队的训练与品德考核等证明,可以申请免修如下课程:

    1.免修军事理论与训练课程,成绩计为90分;

    2.服现役期间,每学期免修2个学分通识选修课程,成绩计为80分,免修上限不超过8个学分;

    3.免修体育课程,成绩计为90分;

    4.免修2个课外学分,成绩计为80分;

    5.免修毕业实习课程,但学生须提交毕业实习报告(小结)等材料,经学校考核认定,给予相应成绩。

    (二)本科三年级、专科二年级学生,在学年末参军入伍,并缴费注册,有关课程成绩的计算,按以下办法执行:

    1.入伍学期修完超过所学课程2/3以上教学内容的,可在离校前申请参加课程结业考试,结业考试试卷由开课单位负责,任课教师评阅并确定成绩;

    2.入伍前部分不合格课程和第七学期(本科)、第五学期(专科)的课程,可由入伍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学校两级审核后,安排老师指导学生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重修)任务。学校将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考试,入伍学生需到学校参加课程考试。因客观原因不能到校参加考试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审批,同意后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未按学校规定申请或完成课程学习任务者,不予考试机会,该门课程需复学后重修;

    3.学生在服现役期间通过自学考试或通过国家统考的有关课程,复学后或毕业时可以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课程的学分转换认定。

    (三)毕业论文(设计)考核

    1.毕业论文(设计)辅导。由入伍学生所在学院指派指导老师以书面为主,也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行辅导;

    2.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入伍学生须按照学校关于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规范和制度的要求,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答辩。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论文(设计)答辩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服役部队团级及以上干部签字认可,学院审核通过后,报请学校同意,视学生具体情况采取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答辩;

    3.专科生按照学校规定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设计说明书(艺术类)、文献综述(文理类),经评审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  入伍学生毕业资格审查

    (一)学生退役复学后,如按原专业就读,毕业审核按复学后相应年级的专业教学计划(培养方案)执行,转专业者,按照当年转入修读的相应年级、专业教学计划(培养方案)执行。

    (二)翌年毕业学生应征入伍时,如果已经修完规定的学分,或通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途径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以于次年随原专业班级一起办理毕业手续,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委员会评定,可以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申请复学。学生应征入伍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因犯罪受刑事处罚者,不予复学。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条  学校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学生,落实国家相关资助政策,实行学费补偿、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代偿及/或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代偿及/或学费减免,由学校征兵工作站会同学校资助部门、财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应征入伍或退役复学学生办理相关手续,资助额度和年限按国家规定据实计算。

    第二十一条  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参加专升本、研究生考试等,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应征入伍学生(含新生)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在各类学生评优评先表彰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评优评先表彰。

    第二十三条  报名应征入伍且体检、政审合格的学生,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服兵役的,或因个人不良表现等原因被部队退回的,按《兵役法》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当年行之有效的政策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执行。本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如遇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布新的政策,参照新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