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原创文章|发布时间:2023-10-16 10:00:29|浏览人次:21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15名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或学院主要负责人及具有高级职称教学人员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5人。其组成人员由各学院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2.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审批各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名单;

    4.检查、评估、监督各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工作;

    5.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所属各学科专业申请学士学位人员的资格审查,提出授予学位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研究本单位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推荐优秀学士学位论文(报告)、设计(创作)、展演作品及人员;

    4.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2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副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经全体与会成员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主席、副主席提议临时增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席、副主席与有关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后,向下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由学院组织专人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及相关规定的,提交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者,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一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具体要求:

    (1)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较好地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国家大学英语(或日语、德语、俄语、法语)四级考试,艺术类专业参加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测试或学校学位英语测试,英语专业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认定的合格标准;

    (3)专业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4)毕业论文(设计)综合评定成绩达到70分。

第五章  不得授予学位与撤销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公开反对宪法的言行,经教育后仍坚持不改的;

    2.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

    3.在校期间因违反学校纪律,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能按规定解除处分的;

    4.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十三条  对因外语水平、专业核心课程或毕业论文(设计)综合成绩等三项中有一项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或因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再未受到任何处分者,毕业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授予学位。

    1.考取硕士研究生的;

    2.通过县级及以上级别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的;

    3.在政府部门组织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或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在本学科领域专业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的;

    4.对因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未按规定解除处分的,在受到处分后的学习期间,获得一次及以上校级三好学生的,或为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抗灾救灾等),并获得市(区、县)级及以上级别党委或政府颁发的荣誉或奖励的;

    5.因其它突出表现,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可授予学位的。

    第十四条  学校对已授学位者,如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获取学位证书的,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或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生如果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可在学校颁布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下列程序进行申诉:

    1.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诉理由,提交所在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

    2.所在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调查核实,向校学位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审议,确定审议结论,审议结论由该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转达学生本人。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结束后,学士学位授予材料由教务处、学院分别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十八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