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大学生学科竞赛组织与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广大教师和学生参与学科竞赛的积极性,保障竞赛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学科竞赛,旨在激发学生创新意识,培养学生团队合作精神,提升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培养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提供平台支撑。
第二章 竞赛类别
第三条 根据学科竞赛的组织机构、竞赛层次、社会影响和获奖难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将学科竞赛分为四类:
A类: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中国学科竞赛排行榜》认定的重要赛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高水平学科竞赛。
B类: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各部委或国家一级协(学)会等主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全国性赛事;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学科竞赛;由省级政府及组成部门、市级政府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等。
C类:省级教学指导委员会、省级协(学)会等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知名企业(世界500强)组织的影响力较大的学科竞赛等。
D类:学校组织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第三章 组织管理及实施
第四条 学科竞赛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协调管理,主要工作包括收集、审核各类竞赛文件,确定竞赛实施单位;审批竞赛所需经费;审定获奖及奖励金额;整理、归档竞赛相关档案资料等。
第五条 学科竞赛工作由相关学院(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工作包括赛事宣讲、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选拔与培训、竞赛报名、参赛师生竞赛服务保障、经费预算与报销、宣传等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学科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每年列支学科竞赛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各类竞赛项目。
第七条 学科竞赛经费使用本着节约、统筹兼顾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实报实销。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参赛报名费;
(二)竞赛期间学校领队、指导教师及参赛学生的差旅费(按有关竞赛文件规定的参赛人数基本要求执行);
(三)比赛所有的邮寄费、耗材费、作品制作费等杂费;
(四)对参加A类、B类学科竞赛项目,如需对学生进行赛前集中培训的,赛事组织单位拟定培训大纲,按A类学科竞赛5-30学时/项目、B类学科竞赛5-20学时/项目,同一项目参加A类、B类两类竞赛的,只按A类标准计一次;
(五)对参加A类、B类学科竞赛的集体参赛项目,比赛期间需要现场设计及制作项目的指导教师,交通及餐饮补助参照《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各类费用报销及借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用学校资助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原则上由学校集中保存、展示。
第五章 奖 励
第九条 获奖者除获得竞赛主办单位的奖励外,学校对于获奖的集体或个人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额度见下表。如获得国家特等奖和影响较大的国际奖项,学校给予特别奖励,奖励金额会商决定。
获奖类别 |
奖励金额(元) |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A类 |
参赛学生(团队) |
2000 |
1200 |
800 |
指导教师 |
1500 |
1000 |
600 |
|
B类 |
参赛学生(团队) |
800 |
600 |
500 |
指导教师 |
400 |
300 |
200 |
|
C类 |
参赛学生(团队) |
400 |
200 |
100 |
指导教师 |
150 |
100 |
50 |
第十条 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励的,按最高奖项计算;集体项目获奖的,教师奖金由第一指导教师分配,学生奖金由第一完成人(或作者)分配。
第十一条 以排名为竞赛结果的项目,第1-3名等同于相应竞赛的一等奖,第4-6名等同于二等奖,第7-10名等同于三等奖。金奖等同于一等奖,银奖等同于二等奖,铜奖等同于三等奖。B类特等奖按A类的二等奖标准奖励,A类优秀奖、入围奖等按B类二等奖标准奖励,B类和C类优秀奖、入围奖等不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师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须遵守相关章程、严守学术诚信,如有违反者,学校将追回奖励,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所有申报的奖励需由教务处核实认定,本规定未涉及的奖励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商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体育竞赛奖励参照本标准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