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原创文章|发布时间:2023-10-16 10:26:05|浏览人次:18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学生在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系统、综合的研究、训练和创作活动,是衡量学校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本科各专业学生必须参加。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毕业论文(设计)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创作和毕业展演,重点检验并评价学生对知识综合运用和技能掌握的程度。

    第三条  为进一步规范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管理,保证和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行校、院、系(教研室)三级管理,在学校主管校长领导下统一进行,教务处、学院、系(教研室)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

    第五条  教务处作为主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毕业论文(设计)各环节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指导文件和指示精神;

    2.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有关政策、制度及规定;

    3.对各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协调校内有关部门,为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场地、设备、经费等方面条件保障;

    4.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开题、中期检查、评阅、答辩及评分等环节的质量监控和检查;

    5.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考核、总结、经验交流和质量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应成立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主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规定,结合专业特点,制定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细则;

    2.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拟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

    3.审查确定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组织毕业论文(设计)征题、审题及选题工作;

    4.检查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展和质量,加强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督促指导教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5.成立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评审与答辩委员会,组织毕业论文(设计)评阅、答辩及评分工作,向学校推荐优秀论文(设计)参加有关奖项评审;

    6.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做好毕业论文(设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系(教研室)作为直接组织与指导学生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的基层教学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学校、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

    2.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课题审查工作;

    3.为师生提供适当的资料、实验条件、调研途径等;

    4.检查、督促指导教师加强对学生的指导与管理,把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5.组织安排好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答辩资格审查、论文评阅、答辩和成绩评定等工作。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助教不能独立指导毕业论文(设计),但可协助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开展指导工作。

    第九条  指导教师在论文(设计)选题、文献查阅、研究方案设计、论文(或报告)撰写等方面要对学生切实加以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选题,对所指导学生下达毕业论文(设计)任务,提供基本条件,明确具体要求;

    2.指导学生完成开题报告和外文翻译(工、农、文、经、管学生需完成);

    3.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进度和质量,及时给予指导和答疑;

    4.指导过程中注重启发引导,因材施教,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研究和创作能力;

    5.教学育人,对学生高标准严要求,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研究和创作态度,培养学生的学术道德和责任感;

    6.加强对学生安全纪律教育,在科研实验、外出调研等环节中确保人身安全;

    7.指导学生按规范要求撰写毕业论文(或报告)、绘制设计图纸及制作设计作品;

    8.负责所指导学生的答辩资格审查,评阅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

    9.根据学院安排担任其他学生的论文(设计)评阅教师,参加答辩工作。

    第十条  为确保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每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的数量应视其科研和教学能力适当分配,原则上工、农科类不得超过8人,文、经、管、艺术等科类不得超过10人。鼓励有科研课题的教师适当多带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一条  各学院可结合工作实际成立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小组,共同承担指导任务。指导小组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教师参加,可适当接纳初级职称教师参与,指导学生数量可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  在校外单位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可聘请所在单位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同时学院为其指定一名校内指导教师共同承担指导及管理工作,校内指导教师为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责任人。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期间,指导教师应坚守岗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做实做细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外出进修、培训、出差超过四周时,必须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并委派符合条件的教师暂代指导。

第四章  选题与开题

    第十四条  科学、恰当的选题是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前提,选题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到教学基本要求;

    2.体现时代特点,符合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选题避免过大过小、空泛单一,应结合科学研究、社会生产和工程实际,反映解决社会、经济、文化中的实际问题;

    3.选题难度、工作量适中,深度与广度兼顾,综合训练强,使学生经过努力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题任务;

    4.提倡各专业互相结合,鼓励不同专业师生协同完成跨专业毕业论文(设计)课题,开阔师生眼界,促进专业间的相互融合;

    5.允许学生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和就业需要自拟题目,但须经指导教师审定,且满足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要求,并由指导教师按审题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选题实行征题、审题制度,由指导教师提出毕业论文(设计)候选课题,填写《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申报表》。学院提供给学生的选题数量应为当年毕业生人数的1.1倍,每位指导教师申报的选题数量由学院分配。

    第十六条  系(教研室)从候选课题来源、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及所具备的条件等方面进行审题,审题通过后报学院审核,学院审核通过后确定为毕业论文(设计)选题供学生选择。对审核不通过的选题,指导教师应重新申报选题,并经相同的程序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选题分配采取“师生互选,学院调整”的方式进行,由学院公布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在指定时间内师生双向选择,学院根据教师指导人数进行适当调整,最终确定每名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及指导教师,报教务处备案。选题和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指导教师填写《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课题变更申请表》,学院审批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开题应撰写开题报告。开题报告一般包括目的及意义、基本内容和实施方案、文献综述、主要参考文献等内容。开题未通过的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重新开题,开题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第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独立完成,原则上一生一题,确需一人以上共同完成的课题,须明确每名学生独立的工作内容,并独立撰写论文(或报告)。

第五章  实施及撰写论文(报告)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实施要求

    1.毕业论文(含调研报告)。实验设计合理,研究方法正确,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对问题研究深入全面。调研报告必须是本人直接参加的调研成果;调研重点反映调研对象的实际状况和问题;反映问题客观,数据真实,资料翔实,调研过程清楚,多人合作的应明确具体分工和贡献;

   2.毕业设计(含软件开发设计)。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且文档齐全;专业术语、符号运用准确,编号齐全,图纸完备,图表精确清晰;信息和数据丰富,计算准确;多人合作的应明确具体分工和贡献。软件开发设计应需求明确,专业结合度高;设计思路合理,选用开发工具恰当;功能模块规划合理、层次清晰,符合软件工程规范;开发系统运行正常,功能达到需求,界面设计友好;开发说明书简明、准确;多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应有明确分工和贡献。毕业设计需完成设计作品和设计报告(或论文);

    3.毕业创作。数字媒体艺术、动画、工艺美术等专业学生可以用影视作品、工艺美术品、动漫作品等形式呈现其成果,创作作品、节目等应符合相应学术规范,体现相应专业水准。毕业创作需完成创作作品和创作报告(或论文);

    4.毕业展演。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表演等专业学生可基于现有作品或创编作品进行综合艺术实践与训练,以专场演出的形式呈现其成果,展演内容应符合相关学术规范,体现相应专业水准。毕业展演需完成专场演出和展演报告(或论文);

    5.园林、风景园林和广告学等专业的学生,可以按艺术类专业学生的要求完成毕业创作或展演。

    第二十一条  中期检查要求

    为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过程管理,在毕业设计(论文)实施期间,由各学院组织一次中期检查。中期检查采取自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内容包括学生基本工作状况(出勤情况、完成进度、调查研究、方案制定、文献资料检索、开题报告撰写质量、实验数据记录、设计图纸、论文(设计)提纲等)以及指导教师到位情况。中期检查结束后,学院应对毕业设计(论文)实施情况进行阶段小结,对所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和解决办法。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论文(报告)撰写要求

    1.撰写毕业论文(含调研报告)的学生,需查阅15篇以上的文献资料(其中近五年文献不低于50%,外文文献不少于2篇),撰写符合规范要求的论文(理工类专业论文不少于5000字、文科类专业论文不少于10000字、外语类专业不少于30000字符),翻译一篇不少于6000个印刷符号的与课题相关的外文文献;

    2.撰写毕业设计报告、创作报告、展演报告的学生,应查阅15篇以上的文献资料(其中近五年文献不低于50%),撰写不少于4000字的毕业设计(创作、展演)报告。

第六章  评审、答辩及评分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应成立毕业论文(设计)评审与答辩委员会,评审与答辩委员会一般5-7人,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和组织本学院毕业设计(创作、展演)评审和毕业论文(报告)答辩工作,聘请毕业论文(设计)评审与答辩小组成员,审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评语。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与答辩委员会根据学生专业、选题方向等因素,分设若干个毕业论文(设计)评审与答辩小组。评审与答辩小组一般由3-5名具有指导教师资格的专业教师组成,组长应具有高级职称。评审与答辩小组主要职责是:评阅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组织毕业设计(创作、展演)评审和毕业论文(报告)答辩工作,对学生论文(设计)进行评价及评定成绩。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评审与答辩资格审查要求:

指导教师为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第一责任人。答辩前一周,学生须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任务,提交论文(设计)全套材料,由指导教师进行答辩资格审查。指导教师评阅通过后交由评阅教师评阅。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评阅后未通过者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处理。

    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评阅合格后,提交学院查重,查重内容包括论文(报告)摘要和正文,不包括扉页、原创性声明、目录、研究(实验)材料与方法、参考文献、致谢、附录等。重复率工、农类低于20%(含20%),文、经、管、艺类低于30%(含30%),方可参加答辩。否则指导教师应根据检测结果指导学生进行论文(报告)修改,修改后的论文(报告)须进行复检,复检符合要求者,视为通过检测,可参加答辩。复检仍未通过者,由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论文(报告)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与性质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作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设计(创作)作品展演由学校统一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一般在毕业报告(或论文)答辩前进行。当年参与毕业设计(创作、展演)的所有学生必须参加毕业设计(创作)展演,学院分专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评定毕业设计(创作)展演成绩。

    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将评阅通过后的论文(报告)交给学生所在答辩小组组长,由答辩组长组织评阅教师评阅,评阅通过后可进行答辩。评审与答辩委员会应提前将答辩安排告知学生,并在答辩过程中做好详细的答辩记录,答辩结束后进行综合评议,写出答辩评语,评定论文(报告)成绩。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采用百分制,按照结构评分进行综合评定,以毕业论文作为唯一成果的,毕业论文评分按指导教师评阅成绩的30%、评阅教师评阅成绩的20%、答辩成绩的50%综合构成。毕业设计(创作、展演)总成绩按指导教师评阅成绩的30%、毕业展演成绩的40%、毕业报告(或论文)答辩成绩的30%综合构成。综合成绩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各专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综合成绩优秀比例原则控制在10%以内,良好比例控制在60%以内,其余为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第二十九条  因指导教师或评阅教师评阅后未获得答辩资格的学生,以及答辩未通过的学生,在对原毕业论文(设计)修改补充后,可以申请二次答辩,二次答辩由各学院评审与答辩委员会集中组织实施,成绩以二次答辩成绩为准。

    第三十条  学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已获得学位者,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①购买、出售毕业论文(报告)或作品者;②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毕业论文(报告)或作品者;③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④编造数据、情报、信息者;⑤有其他严重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者。

第七章  资料管理与总结

    第三十一条  设计(创作、展演)评审和论文(报告)答辩结束后,学生应结合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及答辩小组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设计)进行修改,按照相关规范及行业标准进行装订,向学院提交全套材料电子及纸质文档,包括任务书、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表、外文翻译(工、农、文、经、管学生提供)、毕业论文(报告)(2本)、答辩修改审核表等。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所有的毕业论文(设计)资料(包括原始数据、实验记录、上机程序、图纸、照片、图片、音像资料、样品实物等)学生不得自行带走,由指导教师负责收回,作为教学资料妥善保存,整理归档。有关成果学生不得擅自寄出发表,如需发表,必须经指导教师推荐,报主管院长批准。需要保密的毕业论文(设计)成果,须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按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应及时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向教务处提交学院总结报告和学生论文(设计)成绩,同时做好优秀论文(设计)成果的推荐评奖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武设院2019(7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专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实施标准以相关通知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