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以下简称“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按照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任务要求,由学校或学院与校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用于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开展实践育人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探索建立高校和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培养人才的重要渠道,是推动高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竞争力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 各学院应根据专业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需求,不断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建立数量充足、高效实用的实践教学基地。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五条 专业性原则。实践教学基地的遴选建设应符合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能满足相关实践类课程的教学需求。
第六条 稳定性原则。实践教学基地能与学校建立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保证实践教学环节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 科学规范原则。实践教学基地应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优良的育人环境,能够为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八条 合理布局原则。在充分满足实践教学任务的同时,综合考虑实践教学效果、基地业务类型、基地地域分布等因素,保证实践教学基地类型的多样性与布局的合理性。原则上每个专业应建立不少于3个实践教学基地。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九条 学校的职责与义务
(一)为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以下简称“共建单位”)提供相关专业发展的前沿信息,在人才培训、课程进修、技术服务及项目开发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按照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与共建单位共同制订实践教学计划。
(三)为实习学生统一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
(四)学生在实践教学基地学习期间,学校选派优秀教师作为带队指导教师,协助基地指导学生实习。
(五)加强与实践教学基地的合作交流,及时听取和掌握共建单位对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共同研讨实践教学工作的改革和建设发展问题。
(六)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向共建单位推荐相关专业毕业生。
第十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职责与义务
(一)按照双方协议和实践教学计划,按时按量接纳实习学生。
(二)选派责任心强、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水平的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三)对实践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职业素养、安全和纪律教育。
(四)协助学校对实践学生进行实习成绩考核、鉴定,定期向学校反馈学生实践情况。
(五)负责对实践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国法校纪、生产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与实践教学基地共同开展实践学生成绩评定、评优评先等工作。
第四章 设立程序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能够提供的实习岗位涉及的专业在一个学院内的,由学院与共建单位签订实践教学基地协议,涉及多个学院的,由学校与共建单位签订实践教学基地协议。
第十二条 设立程序
(一)学院初审。学院须对拟建立的实践教学基地的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工作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进行考察评估,并与共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初步意向。
(二)审核签约。学院签订的实习基地协议由学院负责审核签约,报教务处备案。由学校签订的实习基地协议由教务处会同产学研中心根据学院申请对基地条件以及建立的必要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学校与共建单位签订协议。协议有效期一般不少于3年,不超过5年,到期后根据双方合作意向,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三)基地挂牌。经批准建立的实践教学基地,悬挂“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牌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设立和自行悬挂带有学校名称或LOGO的实践教学基地牌匾,否则,学校将追究其侵权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实践教学基地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基地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各学院为实践教学基地的具体管理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与基地的联络与沟通。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整改、撤销等需报学校备案。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从各学院实践教学经费中支出。
第十八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实践教学基地须进行整改
(一)不积极接纳实习学生,不主动按照实践教学基地协议要求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的。
(二)连续两年实践教学任务不饱满,或学生评价效果较差的。
(三)实践教学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基地本身出现较大安全隐患的。
第十九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实践教学基地予以撤销
(一)考核不合格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二)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查处的。
(三)合作协议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不再续签协议自然解除合作关系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