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实习教学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原创文章|发布时间:2023-10-16 10:38:02|浏览人次:76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习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确保师生在实习教学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实习教学能安全、有序地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实习管理办法》(武设院〔2023〕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将师生的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教务处职责

    (一)制定学生实习教学安全管理相关制度与管理办法。

    (二)审定学院拟定的实习计划,协助并监督学院实习教学及实习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学院职责

    (一)学院是学生实习教学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学生的实习内容和时间应严格按照实习计划执行,实习内容、方式与时间等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二)实习前选派有关指导教师到实习地点进行实地考察,与实习单位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学生在实习期间双方的管理责任。了解实习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制定相应的实习教学安全管理措施与应急预案。

    (三)实习出发前统一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组织召开实习动员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实习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宣讲实习前、后以及实习过程中的各项安全规定与注意事项;组织学生签订《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实习安全承诺书》,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确保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选派责任心强、实践经验丰富且熟悉实习单位情况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五)在校内进行的实习教学,学院要指定专门人员在上课前做好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安全提示等准备工作,并提前做好实习设备、仪器安全运行的各项保障工作。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实习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组织学生了解实习单位所在地及食宿场所治安、风俗习惯、安全通道等有关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二)每天实习前检查教学设备、设施有无安全隐患,学生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是否到位。

    (三)深入实习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及时掌握实习安全情况。教师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场所,发现实习中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

    (四)实习过程中如出现安全事故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果断采取措施,必要时立即停止实习,并在第一时间向学院汇报,不得隐瞒。

    (五)对违反有关实习规定的学生,要从快从严处理。

    (六)每周至少同分散实习的学生联系一次,了解学生安全方面的问题并强调安全要求。对于失去联系的学生,必须及时向学院汇报。

    第六条  学生职责

    (一)参加实习的学生必须全程服从指导教师的安排,不得擅自行动。实习期间遵守实习纪律,按时作息,不缺勤、不迟到早退。若确有特殊情况需离队的,要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

    (二)实习开始前,学生必须参加学院和指导教师组织召开的实习动员会,认真学习安全注意事项,牢记各项安全规定,并签订《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实习安全承诺书》。

    (三)进入实习场地时,按要求穿戴相关劳动保护用品。

    (四)到达实习地后,学生要再次接受实习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组织纪律,服从实习单位的工作安排;实习中,凡需操作仪器设备时,应在通过必要的安全技术训练或考核并得到实习单位技术人员允许后方可动手操作;未经允许,学生不得擅自调换工种,不准私自动用其它设备、仪器和车辆等,确保自身实习安全。

    (五)实习过程中,学生必须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掌握必要的安全防范知识,保管好自身钱物和证件,注意交通规则。不准在非指定地点住宿,严禁私自留宿他人;禁止违章用火、用电、用网等有害自身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离队活动时,严禁单独外出,当发生人身、财产等损害情况时,须及时报告指导教师及实习单位。

    (六)分散实习的学生,每周与指导教师联系不少于一次,汇报包括安全在内的实习情况。

第三章  安全事故的责任鉴定与处理

    第七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教学过程中,因实习单位的责任发生事故的,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及善后处理工作;因学生不遵守纪律或不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造成他人伤害或国家经济损失的,根据过错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学校或实习单位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过程中,由不可抗力等因素发生的事故,其责任鉴定及处理程序,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院在选取实习单位时,应尽量选取依法经营、安全管理规范、生产技术先进且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带学生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实习场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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