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与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证校(院)教学、科研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3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规范》(武设院〔2023〕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等目录中的所有化学品。在本条涉及目录中,易制毒(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统称为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其余危险化学品统称为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校内运输、储存、使用、处置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学校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按照“谁购买、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购买、校内运输、存储、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教务处主要职责是: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审批工作。
第七条 保卫处主要职责是: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的联络和沟通工作;协助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一)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三)实验室负责人、指导教师为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求,经常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负责实验室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制定相应操作规范。
(四)实验室工作、学习(含实习、参观等)的所有人员,须严格遵守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开展实验前应接受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对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储存、台账登记等管理过程和自身安全承担相关具体责任。
(五)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人员培训与应急演练,做好危险化学品日常监督检查与安全防护,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
(六)做好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分类、存储、台账登记等过程管理工作。
(七)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集中收集、集中存储和集中处置。
(八)监督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整改落实工作。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供应商应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所购产品应包装完好,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标识准确清晰。
第十条 采购“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由所属二级单位审核,教务处审批。采购“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由二级单位负责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按需采购、随用随买,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购买数量,不得在实验室内大量囤积。
第十二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校园须经保卫处批准、备案,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服从校园管理。需单独运输的不能混载,不允许暴露运输的,运输过程中应装入安全器具。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到货后,实验室指定专人逐件检查,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并记入管理台账。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和使用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应确保具备符合要求的储存场所,配备相应安防技防设备设施,做好安全防范。危险化学品使用量及存储量较大的单位应建设符合标准的试剂库,试剂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同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十六条 “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中的剧毒化学品须统一集中保管,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的五双制度;其他“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应遵守“双锁保存、双人领取”的双人双锁制度;民用爆炸品单独隔离、限量存储、专人管理。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根据其特性进行分类保存,不允许露天存放,不得在高温、潮湿、漏雨的环境下存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处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品要放置于专用存储柜,严格按类别分类存放保管,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八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实验室每个房间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公斤(升)/平方米,其中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公斤(升)/平方米,且单一包装不得超过20公斤(升)。
第十九条 盛装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等压缩气体的钢瓶应按照规范安全存放,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固定。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台账管理,建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并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安全周知卡,对危险化学品购置、领取、使用、储存、处置进行登记备案,定期盘点,定期对台账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仅限用于教学、科学研究,应按量取用,需要临时存放的,应指定专人负责,选择安全可靠的存放地点,严禁随意摆放在实验台或试剂架上。实验完毕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放入专用储存柜,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实验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实验人员在实验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注意事项,熟悉紧急应变措施及逃生路线,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以源头减量化为原则减少危险废弃物产生,按照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相关管理办法规范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只可用于审批范围内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危险化学品。禁止将危险化学品带出校外,禁止将危险化学品转借给校外人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