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来源:原创文章|发布时间:2023-10-16 10:52:19|浏览人次:7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和危害环境,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实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等相关法律及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及麻醉品、药品的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生物病源标本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等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三条  实验室“三废”的管理原则是“谁产废谁管理、谁产废谁负责;杜绝危废直排、保护生态环境;零散收集暂存、统一有偿处置”,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做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三废”的安全处置原则是“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置”。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学生必须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熟知“三废”处置原则和规定。

    第五条  提倡开展无害化绿色实验,尽量减少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的使用量和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禁止开展产生危险废弃物但无合法处置途径的教学科研实验,对擅自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

    第七条  教务处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并组织落实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

    (三)协调处理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学院是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的执行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废弃物处置的规定,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制定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组织本单位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四)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台账记录。

第三章  收集与存放

    第九条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负责做好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暂存工作,学院统一设立专门废弃物存放安置点,安置点要远离火源和热源,避免日晒、雨淋,做好安全提示标识。

    第十条  危险废弃物应按化学特性和安全特性分类收集和存放,剧毒化学废弃物、易燃易爆化学废弃物和重金属离子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和妥善存放,不得混入普通危险废弃物中。不得将含有下列成分的危险废弃物相互混装收集:

    (一)氧化剂、还原剂与有机物;

    (二)氰化物、硫化物、次氯酸盐与酸;

    (三)浓硫酸、磺酸、羟基酸、聚磷酸等酸类与其他的酸;

    (四)铵盐、挥发性胺与碱;

    (五)含卤素的有机物与其他液体;

    (六)其他化学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相抵触和互相作用的化学品。

    第十一条  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再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先进行消毒灭菌后,再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生物实验器材与耗材:塑料制品应用特制的耐高压超薄塑料容器收集,定期灭菌后进行回收处理;废弃的锐器(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统一回收处理。

    第十四条  其它生物废液,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经处理确保无危害后可按生活垃圾处理;若不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则用专用塑料袋分类收集,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  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或焚烧,必须统一收集。

    第十六条  液体危险废弃物按照相关规定分类装入专用废液桶中,固体危险废弃物要分类装入专用密封袋中。

    第十七条  专用废液桶必须是有生产资质的正规厂家出产的合格产品。固废弃物专用密封袋必须有密实内衬,抗撕扯,易扎口。

    第十八条  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专用废液桶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液体不能超过公称容积的85%,固体废弃物不得影响袋口扎紧和搬运手持。危险废液桶应随时盖紧,危险固废袋应随时扎紧袋口。

    第十九条  倒入废液桶或装入固废袋的主要有毒有害成分必须在《危险废弃物台账》上登记并在转运前填写“危险废弃物”标识,粘贴于外包装。“危险废弃物”标识须注明主要成分、化学名称、危险情况、安全措施、废液产生单位、地址、电话、联系人、数量、产生日期等。

    第二十条  严禁将未经无害化处理、可能污染环境的危险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或当成一般生活垃圾随意处置。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一般生活垃圾、生物性废弃物或放射性废弃物等混装。

    第二十一条  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之前,学院和实验室必须保管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的扩散、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二条  可能会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或具备必需的吸收处理装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低于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直接排入大气。

    第二十三条  实验中产生的酸、碱废液必须经中和处理达到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严禁将未经处理的酸、碱废液直接倒入水池排入下水道。

    第二十四条  重金属废液、有机废液或有害残渣,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公司回收处置。

    第二十五条  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进入废水处理系统,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凡在学校教学、科研活动中涉及危险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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