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设计工程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来源:原创文章|发布时间:2023-10-16 14:41:02|浏览人次:15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能够独立使用、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批量价值在3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自筹资金等)及进入渠道(自制、接受捐赠、校企共建等)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应贯彻学校“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科学使用,杜绝闲置、浪费。由分管校领导统筹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资产与信息化处为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各使用单位为仪器设备二级管理部门,实行学校、使用单位、领用人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购置不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配件,只对主体设备做附件增值处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资产与信息化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各单位仪器设备采购计划论证、审批工作;

    (三)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建账、清查、调配、报废和日常监督检查等;

    (四)负责仪器设备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主要职责

    (一)组织、参与各单位仪器设备采购计划论证工作;

    (二)负责各单位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审批工作;

    (三)负责贵重仪器设备资源的公共平台建设工作,推动仪器设备资源合理利用;

    (四)负责组织检查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好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评价工作。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作为仪器设备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使用安全负责。二级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岗位职责,责任逐级落实到人;

    (二)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申报和论证工作;

    (三)建立本单位仪器设备明细账,每年对本单位仪器设备清点并与资产与信息化处对账,做到账、卡、物相符;

    (四)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日常管理、维护、维修、报损、报废及技术改造项目手续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五)建立本单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做好仪器设备使用登记,保证仪器设备完好;

    (六)负责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效益考核,促进仪器设备资源整合与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七)仪器设备发生事故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与计价标准

    第九条  学校管理的仪器设备范围

    (一)一般仪器设备

    1.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固定资产;

    2.单价在1000元以下,但批量总价在3000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固定资产;

    3.单价虽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属附属设备或附件,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

    (二)贵重仪器设备

    1.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为贵重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10万元及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1.单价在4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40万元及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四)自制或国内外捐赠、校外调拨、校企共建的仪器设备,凡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应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条  仪器设备计价标准

    (一)购入的仪器设备(含附件)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验收入账;

    (二)自行研制和外协加工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按照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依据加工明细、财务付款凭证等)验收入账;

    (三)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扩充新功能,验收合格后按照改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增记其原值;

    (四)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验收入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入账;

    (六)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按照仪器设备价值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入账(办理免税进口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七)计算机类仪器设备零配件的“以旧换新”应办理审验手续,不增减仪器设备原值;

    (八)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所支付的费用,不增加仪器设备原值。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按照《武汉设计工程学院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武设资〔2020〕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凡申请购置单台(成套)价格或批量总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均需进行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主要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单台(成套)价格或批量总价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可行性论证由申购单位组织,40万元及以上的,由教务处组织。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设备到货后,原则上在一个月内申购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人员由申购单位技术专家、申购单位负责人、供货方代表、资产与信息化处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由验收小组组长(申购单位技术专家)主持。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登记建账制度。购置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在资产与信息化处办理登记建账手续,参与验收人员均需在货物清单和仪器设备入库单上签名,使用单位分管领导随后审核签名。未办理建账的仪器设备,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与信息化建立仪器设备总账、分类账和分户账。各单位要建立仪器设备分户账,在仪器设备明显位置粘贴仪器设备标签。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包括制订操作规程,使用、维护制度,使仪器资产与信息化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建立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对本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送资产与信息化处,资产与信息化处不定期将闲置仪器设备校内公布,并根据需求方的情况,办理相应的调剂、调拨手续。

    第十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依托学科、相对集中、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原则。在完成本单位和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一)贵重仪器设备投入使用时,应制订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使用、维护、设备开放等办法,并将管理制度装框上墙;

    (二)根据本单位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行业收费标准。校内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设备对外服务应按有关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三)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操作,认真做好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维护记录;

    (四)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对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其他人员必须经技术考核合格并取得上机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机操作。贵重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意安全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各单位离职、离(退)休、调出的人员,应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在资产与信息化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擅自外借、出租、丢弃设备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在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或特殊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相机、无人机等)个人借用,须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所借用的仪器设备如出现损坏、丢失等,按《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武设资〔20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闲置、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校内各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调剂,需经设备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后,到资产与信息化处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渠道和经费来源如何,均属学校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报废,更不得擅自变卖。

    第二十六条  凡仪器设备确因损坏、淘汰等原因无修复价值或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填写《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由资产与信息化处组织专家(至少三名)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小组专家签名和资产与信息化处审核后,才能报废。

    第二十七条  对贵重仪器设备,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才能报废。

    第二十八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在审批手续齐全后,由资产与信息化处组织回收,注销固定资产账,并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变价处理,残值一律上缴学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与信息化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