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实验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加强对学校各级实验中心开放性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建立有利于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机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开放,是指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类实验室、实训室、工作室、画室等,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创作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对本校学生的开放。
第三条 开放性实验室要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原则。开放实验的内容应根据教学任务安排和不同层次学生个性化发展的需要确定,提倡学生自拟实验课题,鼓励学生把科学研究与创作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 开放性实验室应根据创新人才培养需要及实验室功能、条件,面向全校师生实现全面开放。
第二章 开放的形式和条件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结合教学内容和实验室自身的特点,根据学生的需要,灵活确定开放方式。时间上可采取全天开放、预约开放、阶段开放、定期开放等,形式上可采取实验室课题引导型、教师课题引导型、学生课题引导型等。
第六条 为保证实验室开放的效果,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以上各类形式的实验室开放,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内容的前瞻性:实验室开放内容必须是实验教学计划以外的,是实验教学计划的延续和提高,不得将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内容列入实验室开放范围。
(2)项目的自主性:实验室开放项目是指导教师、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自愿申请、选做的项目。
(3)教师的专业性:实验室开放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初级职称教师指导实验室开放项目,应有高级职称教师指导。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开放性实验室由教务处归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协调,各学院和实验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开放实验应尽量安排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因特殊原因需占用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休息时间的,由各学院安排好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换休及值班工作,以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开放实验室以场地开放为主,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设施,实验耗材需自备。
第十条 学生在进入开放性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进入开放性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需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注重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指导学生及时做好成果收集、论文发表等。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论文、作品等成果材料。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对各学院开放性实验室工作的年度考核,对开放性实验室工作开展较好的学院,将优先投入实验室建设所需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应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开放性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