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建设是高等学校办学水平、办学特色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根本性的人才培养战略任务,是学校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立足点,专业建设水平和建设成效决定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特色。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本科专业建设和管理,促进学校本科专业规模、结构、质量综合协调发展,提高办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建设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思想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行业和地方产业发展为导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以学校发展规划、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据,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注重专业协调发展,彰显学校办学特色,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三)以“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提升内涵、保证质量”为基本方针,动态调整已有专业,合理布局新兴专业,强化优势与特色专业建设。
第四条 专业建设原则
(一)需求导向、动态调整原则。专业设置、建设、结构调整与发展均需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求为导向,发展具有较强适应性的专业。通过实施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优化专业结构,调整专业布局。
(二)分类指导、重点扶持原则。围绕学校办学特色,对传统专业进行改造升级优化;对新专业加强规范化建设;对基础条件和资源较好、社会适应面广、有发展潜力、有优势和特色的专业进行重点扶持,发挥其引领作用,带动学校专业建设水平的整体提升。
(三)内涵建设、持续发展原则。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通过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资源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等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在稳定办学规模的基础上做好存量调整、增量优化,建立专业发展长效机制,促进专业建设可持续发展。
(四)交叉融合、合理布局原则。专业设置应有利于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渗透,有利于突出优势和特色,有利于增强学科专业整体实力。同时考虑办学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条 专业建设内容
(一)专业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是专业建设发展的依据,是学校发展战略目标的具体体现,每个专业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和调整专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人才培养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专业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要充分做好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调研工作,人才培养目标与要求要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课程体系对人才培养目标的支撑力度要强。
(三)师资队伍。师资队伍建设是专业建设的基本保证,应围绕专业课程体系,建立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教学科研相结合的教学团队,注重选拔和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健全中青年教师培养机制。
(四)课程。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核心,是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综合素质的载体。课程建设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具体的建设目标和任务。
(五)教材。教材建设是专业建设的一项基本工作,鼓励选用国家规划教材,并结合教学内容改革与课程建设,依据教学大纲做好自编教材。
(六)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研究和改革是专业建设水平的主要体现。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围绕教育思想及观念、人才培养模式、课程思政、课程体系、教材建设、教学方法和技术、教学管理、创新创业教育、教师教学能力等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
(七)实践教学条件。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是专业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支撑。实验室建设要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坚持校内外结合,做好全面规划。每个专业都要建设一定数量的、相对稳定的、高质量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三章 专业负责人
第六条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专业负责人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宏观指导、教务处统筹协调、专业所在学院直接管理下全面负责本专业的建设与发展工作。
第七条 专业负责人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师风;
(二)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较高的教学水平;
(四)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基础好,有改革创新精神。
第八条 专业负责人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专业建设规划;
(二)负责组织制(修)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负责组织、推进与本专业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
(四)负责组织申报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类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和教学成果;
(五)负责专业认证、评估、检查、建设等材料的组织撰写;
(六)负责与本专业建设和发展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每个专业设专业负责人1名,由专业所在学院选聘和考核。
第十条 专业负责人工作量减免标准按《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第四章 专业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专业新增
(一)新增专业范围
1.支持设置符合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专业;
2.支持设置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就业前景好的专业;
3.支持设置新兴学科或学科交叉专业;
4.支持设置填补省内空白专业。
(二)新增专业基本要求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3.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有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6.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 专业预警与退出
学校制订专业建设质量标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检查与评估,检查与评估结果作为专业预警与退出的重要依据。专业建设质量标准与评估办法见《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本科专业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专业设置四年适应期,适应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