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提高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水平,更好地发挥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促进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和管理人员承担的各级教学研究项目。国家级、省(部)级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进行管理,同时纳入学校教学研究项目管理范围。
第二章 立项原则与条件
第三条 校级教学研究项目一般每年立项一次。申请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项目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符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能为学校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
(二)项目应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预期能取得明显的改革成果,具有一定应用和推广价值;
(三)项目方案立意新颖,论据充分,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研究实践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教学研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校在岗的教师和各级教学管理人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并遵循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团结协作,教书育人。
(二)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三年以上教学工作经验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不具备该条件的教师或管理人员申报教研项目,必须由两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予以推荐。
(三)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个负责主持的项目,在课题结题之前一般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四)教研项目一般由集体申报,项目主持人仅限一人;鼓励合作申报项目,但项目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含项目主持人)。
(五)申请自筹经费项目,必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教研项目的申报、检查、验收、推广等工作。
教学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及指导由项目所在单位组织进行。
第六条 项目的研究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研究工作、经费使用、成果形式以及中期检查、结题验收、鉴定等全面负责。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七条 教学研究项目所资助的经费作为学校专项资金,由学校专款下达。国家级项目每项按1:1资助,省(部)级项目每项资助1.5万元,校级重点项目每项资助0.8万元,一般项目每项资助0.5万元。
第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资助经费一般分三次拨款,立项当年拨付资助经费的40%,中期进展检查通过后再拨付经费的40%。学校对每个项目预留20%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九条 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主要使用范围包括:调研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论文发表费、教材与专著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原则上不准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特殊情况需向教务处申请,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实行年报制度,项目组应按要求每年十二月份向所在单位及教务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以保证研究工作按计划、有序进行。国家级、省(部)级立项项目进展情况,由教务处按有关要求汇总后上报。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结题报告书,并向教务处提出结题验收申请。项目结题验收方式可采取通讯评审、现场考察、专家会议评审等多种形式进行,评审专家小组一般由项目研究领域内的3-5名专家组成,对所评审项目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对按要求完成的教学研究项目、研究工作及成果将记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职务、职称评审与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若确需变更,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教学研究项目变更申请表》,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项目,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款项,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类教学研究项目。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学成果突出的团队和个人申报教学成果奖,并对项目进行奖励,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