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设计工程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原创文章|发布时间:2023-10-16 14:49:23|浏览人次:7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本科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加强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进一步推动我校课程建设工作,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挖掘课程思政教育元素,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的思路,积极推动产教融合,创新课程教学方法,加强教学团队建设,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应用与共享,全面提高课程建设质量。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三条  实行分类建设。根据课程类型、地位和作用,采取不同的建设对策和措施。

    第四条  严格质量标准。优化课程体系,将毕业要求分解落实到课程体系和教学环节之中,建立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实现矩阵。

    第五条  突出特色优势。依托学科优势,突显专业特色,将专业特色融入到课程体系中,设置科学合理,具有系统性、前瞻性、特色鲜明的专业教育课程。

    第六条  深化教学改革。推进在线课程资源建设,加强线上线下混合式课程建设,进一步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与创新。

    第七条  强化创新创业。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各专业按培养目标设置创新创业相关课程和实践环节,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

    第八条  加强协同育人。加强校企合作,开展协同育人,有效拓展校地、校企、校校合作途径,保障实践教学的开展,促进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九条  课程基础建设。规范教学指导文件,教学过程中严格执行课程大纲,依据大纲制订授课计划、撰写教案、开展课程教学,加强教学档案建设。

    第十条  课程思政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深度挖掘课程内涵,巧妙融合思政元素,建设一批充分发挥德育功能的课程思政示范课,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能力。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设。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改革创新创业培养模式,优化人才培养途径,建设一批创新理论、学科前沿、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

    第十二条  特色教材建设。立足本校、注重特色,发挥学校学科和专业优势,鼓励教师撰写具有校本特色的教材,建设一批校级和省级精品教材,力争国家级规划教材立项数取得新突破。

    第十三条  课程资源建设。采用“课程+平台+服务”一体化方案,提供课程开发与建设工具、移动学习、网络教学互动、网络资源对接、网络教学质量评价管理、课堂教学管理等功能。依托数字化平台和资源建设的载体,加强学校课程建设成果的推广,为持续推进各类课程建设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  教学团队建设。建立健全专业必修课程负责人制度,遴选师德高尚、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较高的教师担任课程负责人。有明确措施保障青年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建设形成思想端正、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学团队。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课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分段检查,按期验收。建设满一年接受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停止其经费资助,取消其课程建设项目资格,同时取消课程负责人下一年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课程建设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根据建设目标和计划,负责课程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项建设内容由学校每年定期组织立项申报工作,优先培育核心课程,立项申报工作由课程负责人填写相应申请表,经学院(部)审核推荐、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拟立项建设名单。申请和受理的具体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公布。

    第十八条  学校给予课程建设专项经费支持,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课程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编印教学文件(课程建设规划、课程教学大纲、教案等);购买课程建设必备的图书资料、教学简易设备或材料;课程试题库建设;在线课程资源建设与维护;发表教研论文;编写教材等与课程建设相关的必要开支。

    第二十条  课程建设周期均为2年。

    第二十一条  课程建设期满后,由课程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将验收材料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未达标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取消其课程建设项目资格,同时取消课程负责人下一年申报各类课程建设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在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中,如有2门(次)以上课程不达标,取消该教学单位下一年度的课程建设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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