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教体艺〔2002〕13号)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教体艺〔2014〕5号),为保证学校体育教学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目标及任务
第二条 体育课程教学的目标是: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大学生体育健康意识及体质健康水平,掌握运动技术,培养学生体育兴趣,建立体育爱好,养成健康向上的生活习惯,保持旺盛的学习精力和健康的体魄,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百折不挠、自强不息、勇于拼搏的精神,形成健全的人格,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第三条 体育课程教学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掌握1-2项健身运动的基本方法、手段和技能,能科学地进行体育锻炼,养成健康的行为习惯,增强身体素质。
(二)体验运动的乐趣和成功的喜悦,表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与合作精神。
(三)培养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和习惯,具有一定的体育文化欣赏能力。
(四)根据自身能力设置体育学习目标,通过体育活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对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养成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第三章 课程设置与管理
第四条 体育课是我校通识教育类课程类别中的“体质与健康”模块必修课,分布在1—4学期,共144学时,4学分。其中,大学体育(1)为基础必选课,以自然班为单位上课;大学体育(2)(3)(4)为体育专项课,学生通过教务系统进行自主选择体育项目。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根据选课参加体育课学习,并通过相关考核取得相应学分。体育课为全程考勤,无故缺课累计达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取消课程考核资格。学生修满规定学分是毕业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六条 根据项目特点和场馆器材条件,原则上每班不超过36人,选课人数少于20人的原则上取消。一般每周安排2学时的体育课程学习。
第七条 对于肢体残疾或重大疾病未愈的学生,须经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如残疾证、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长期不宜进行剧烈运动的诊断证明等),经校医院审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保健课学习。开课3周后一般不得申请保健课学习。
第八条 因突发情况导致学生中途无法上体育课的,需由学生提交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学生跟班见习。
第九条 体育课程每学期考核一次,一般安排在教学进度的最后两周进行,成绩以百分制记,达60分及以上为及格。体育考核不及格的学生不予安排补考,应直接申请重修。体育课不得免于跟班重修。
第十条 大学体育课程总评成绩由过程考核、体能考核和期末考核组成,具体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执行。参加体育保健课、跟班见习的学生最高成绩不高于70分。
第四章 课程学习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须根据教务系统公布的本人课程表上课,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允许在不同项目课程或班级间擅自调换。
第十二条 学生要注意自身和同学的安全,如课上出现胸闷、心慌、头晕等身体不适状况,或身体处于疲弱状态,或发现其他同学出现不适,应及时向任课教师告知,由教师根据情况安排。
第十三条 学生上课应按照所选项目的要求,穿着合适的、有利于运动的运动服、运动鞋。不允许穿便装、牛仔服、皮鞋;不允许戴太阳镜、接打手机、戴耳机等;女同学上课不允许披肩发。课前应根据要求准备好所需的体育器材(例如球拍等)。
第十四条 体育课的缓考、免修,体质测试等一律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公共基础课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