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活动,严肃教学纪律,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课程表是执行教学计划的依据与标准,是学校落实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组织教学活动的基本文件,一经排定和发布,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和教师要牢固树立教学中心观念,严格按照课表(含理论课、实验课和集中性实践环节)执行教学任务。
第四条 调课是指因故无法按照排定课表上课,需对上课时间、地点、教师等信息进行临时调整,包括调课、停课、代课、补课、变更教师等。
第五条 以下情况原则上不允许调课
(一)开课第一周的课程;
(二)教师兼任校外科研、教学等活动影响本校授课的;
(三)教师上课当天提出申请的(突发事件除外);
(四)学生班级活动、会议等与上课时间冲突的;
(五)法定节假日前后的课程;
(六)其他学校认定不允许调课的。
第六条 以下情况允许申请调课
(一)教师因病无法正常上课的(须提供医院相关证明);
(二)教师因公参加学校安排的进修、出差等公务活动的(须提供职能部门相关证明);
(三)教师因其它符合学校请假规定的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无法上课的。
第七条 调课流程
(一)任课教师至少提前三天在教务系统提出调课申请,并出具相关佐证材料;
(二)经开课单位审核,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实施;
(三)任课教师办理调课手续后,依据“谁调课、谁办理、谁通知”的原则,及时将调课相关信息通知到学生,教学秘书向教学质量管理处报备。
第八条 因突发性事故来不及提前办理调课手续的,须由教师所在单位教学秘书及时向教务处报备,任课教师或教学单位将调课情况及时通知学生和教学督导,并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调课手续。
第九条 调课率(调课学时数/教学学时总数)是衡量教学秩序稳定以及管理水平的指标之一,各教学单位应妥善安排教学工作,严格控制调课率,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调课申请。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每学期调课率原则上不超过2%。教师每学期调课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因病、因公除外)。学校将调课率作为单位考核、岗位考核、绩效考核、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及时归档调课材料,并进行汇总。同时加强对课堂情况的检查,定期对各系(教研室)调课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者,按《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教学环节(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集中性实践环节等)。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