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材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也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材选用管理,力争选用高水平的教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材选用原则
第二条 坚持凡选必审原则。选用教材内容应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
第三条 凡涉及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的课程(简称“马工程教材”),统一使用“马工程教材”。
第四条 鼓励选用先进的、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高质量教材。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近三年内出版的新教材或修订版教材。
第五条 确属教学必需,并与教材配套的高质量教学参考书、教学辅助资料的选用,从严把控。
第三章 教材选用标准与范围
第六条 选用标准
(一)文字教材
1.选用的教材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对人才培养的需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全面、准确地阐述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选用的教材必须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的要求,取材合适,深度适宜,份量恰当,符合认知规律,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有利于对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培养。
3.选用的教材应体现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的有机统一,能反映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先进成果,正确阐述本学科的科学理论,完整表达课程应包含的知识,结构严谨,理论联系实际,具有学科发展上的先进性和教学上的适用性。
4.选用的教材应文字精练,语言流畅,文图配合恰当,图表清晰准确,符号、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加工、设计、印刷、装帧水平高,价格合理。
(二)电子教材
1.选用的教材符合辩证唯物主义,无政治性和政策性错误,内容组织合理,知识关联清晰。能反映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先进成果。
2.选用的教材必须符合认知规律,符合课程教学要求,教学目标明确,取材合适,富有启发性,能引起和保持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注意力,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3.选用的教材设计水平高,操作简便,人机交互性强,学习路径可选,交互参数可设。安装方便、兼容性强、可靠性高、运行速度快、容错性能强。用户指导简明完备,便于使用。教学性价比高。
4.选用的教材界面设计简明、重点突出、使用简便。图片、图像清晰,动画生动准确,音效质量好,智能化水平高。文字表达规范,字号、字体和色彩适合阅读,用标准语音讲解、配音和对白。
第七条 选用范围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必选);
(二)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及其他部委统编(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以上奖励的教材;
(三)国家级一流学科所在单位编写的特色教材;
(四)多所高校联合编写的优秀教材;
(五)国内著名专家学者撰写或主编的教材;
(六)境内教材确实无法满足教学需要,可选用境外教材,鼓励优先选用国内出版社翻译出版、影印出版的国外优秀教材;
(七)校级规划教材;
(八)不在上述范围但经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与教材审核专家委员会批准使用的教材;
符合教材选用范围中第(四)(五)(六)(七)条的,需在其他高校使用或在百佳出版社出版。
第四章 教材选用要求
第八条 教材选用应保持相对稳定,若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没有大的变化(1/3以上),原则上应选用同种教材。选用教材经审核通过后,不得自行变更。
第九条 每门课程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已正式出版的教材,若所用教材不能完全满足教学需要,可考虑选用辅助教材或编写补充讲义。
第十条 为避免教材过时、积压、浪费,每种教材原则上每次征订一届学生用书量,对于出版量小的专业类教材和列入学校规划出版的教材,每次征订量一般不超过两届学生用书量。
第十一条 教材一经选订、购入,必须按计划使用,不得因更换任课教师等原因而拒用。
第五章 教材选用程序
第十二条 每学期教学任务落实后,任课教师根据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和相关教材信息,及时提出教材选用意见;暂未落实任课教师的课程,可由教研室或课程组提出教材选用意见。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认真选用教材,所选教材必须经教学单位课程组评审、教学单位党委审议、学校审批后方可选用。
第十四条 教务处对教材选用进行审批后,教务处会同资产办负责征订、发放。
第六章 教材选用管理
第十四条 教务处是教材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教材选用的审批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是教材的选用与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应加强对教材选用工作的领导,从提高教学质量的高度,不断强化教材的“精品意识”,努力选用高质量的教材,杜绝任课教师未经审核,擅自选定教材的现象。
第十六条 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应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研究,及时组织对教材的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开展教材评价和评优工作,进一步推进教材选用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