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设计工程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原创文章|发布时间:2023-10-16 09:12:29|浏览人次:2232

    为贯彻育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切实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籍管理细则(试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重修:

    1.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2.在全程考勤情况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者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旷课的(被批准免予跟班听课者除外);

    3.缺做实验、实习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总时数达五分之一,或者实验、实习的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4.平时所交作业或者实验报告、实习报告少于规定次数三分之二的(抄袭作业或者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视同未交作业);

    5.考试违纪或者作弊的;

    6.旷考或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7.考试已合格,但对其成绩不满意的。

    二、课程重修的方式

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应根据自身学习时间选择不同的重修方式。重修方式分为跟班重修、自学重修、开班重修三种。

    1.跟班重修。凡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不冲突的须跟班重修,按规定办理有关重修手续,随重修课程教学班修读该门课程,重修结束后按照要求进行考核。

    2.自学重修。凡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发生冲突的,经学院批准,在重修课程教学班的教师指导下,申请以自学方式进行重修,重修结束后按照考试要求进行考核。

    3.开班重修。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或重修人数过多等无法跟班重修的课程,由开课单位提出申请后,学校统一安排单独开班重修。单独开班重修的课程讲课学时原则上不少于原学时的1/3,同时应对学生自修部分的内容做好合理安排。

    三、课程重修程序

    1.学生申请。每学期第1-2周,学生根据全校课表以及需重修课程情况,通过教务系统进行重修报名(或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重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学院办理。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审核学生重修时间、方式等,于第3周完成学生课程重修统计,为符合课程重修条件的学生安排重修课堂并办理重修证,同时应将重修安排报送教务处备案。

    3.教师管理。学生按照安排及时参加重修学习,开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加强学生重修学习过程管理,对参加重修学生提出具体的学习、考核要求,重修结束后,由开课教师将重修考核结果报开课单位审核。

    四、课程重修管理

    1.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完成课程修读。未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重修和考试。

    2.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及实验课、实践课、军事训练、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课程不合格者,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必须跟班重修。

    3.跟班及开班重修的学生按照上课班级的要求由任课教师进行管理,拟自修某门课程或者课程的一部分者,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免予跟班听课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凡经批准免予跟班听课的学生应当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按照老师提出的学习要求(自学计划、作业次数、考核方式等),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方可参加课程考核并获得平时成绩。重修课程考核由平时成绩(40%)和考试成绩(60%)构成。

    4.凡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须按时参加重修学习和期末(结业)考试,当课程重修考试与本专业课程考试冲突时,重修课程考试优先,冲突课程可申请缓考,并办理缓考手续。无故不参加重修学习和考试者,按旷考处理。重修学生只享有参加期末(结业)考试的机会,不得参加针对重修学期组织的补考。

    5.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及格课程一般可以重修2次,重修成绩和重修次数据实记载。重修课程纳入修读学期的学籍处理范围,重修成绩纳入修读学期GPA计算。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