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检验学生的学业水平,合理评价学生学习过程与学习效果,加强对学生课程成绩的管理,树立良好学风和教风,根据《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武汉设计工程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课程成绩实行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教务系统”)统一管理。教务处、开课单位及任课教师共同承担学生成绩管理责任。教务处负责学生成绩审批、认定与发布,成绩数据的处理与维护等;开课单位负责本单位开设课程的考核与成绩评定、成绩录入审核、成绩分析、存档及学业预警等;任课教师负责所任课程成绩的评定与录入、分析与提交。
第三条 相关人员在成绩评定、录入、记载、保存等各环节,应严肃认真,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共同维护成绩的权威性、严肃性。
第二章 成绩评定和组成
第四条 学生成绩获取方式包括正常考试、补考和重修等;成绩数值指具体的分数值或成绩等级。非计划内课程成绩等可按照学校相关办法申请学分认定。未经教务处审批的成绩不予承认和记载。
第五条 课程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以分数记载的成绩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小于60为不及格,成绩数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以等级记载的成绩采用五级制,分为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折算标准为: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六条 课程总评成绩为学生该门课程的最终成绩,一般由过程考核(课堂考勤、课堂表现、平时作业、实验报告等)、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按一定比例计算所得,其具体比例由开课单位根据课程性质与特点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同一课程的评定比例应完全一致。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管理,并在开课初向学生说明课程考核的要求和依据。同时根据考勤和作业完成情况审查学生的考核资格,公布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学生名单。
第八条 学生不得参与试卷评阅、成绩评定、成绩登录、试卷(答卷)传送、试卷(答卷)保管等工作。
第三章 成绩录入与提交
第九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完成成绩评定和录入,并对期末(结课)考核成绩进行客观分析,按要求填写《课程考核情况分析表》,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核对无误后再行提交。
第十条 任课教师在成绩录入时应做到认真、准确、真实,无错登和漏登。对于上课名单中没有考核成绩的学生,应及时查明原因,根据实际情况标注缓考、取消、旷考、违纪等字样。凡标注缓考、取消、旷考、违纪的学生,对应课程总评成绩按“0”分记。对于有考核成绩但没有上课名单的情况,须及时将考核成绩交所在院(部)教务办协助核查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成绩登分册须经任课教师本人手写签名,系(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随考核资料一并送交学院(部)教学秘书审核;审核不合格退回更正,合格则存档备查。学生成绩登分册不得涂改,如确需更改,须由任课教师在涂改处签名。
第十二条 教务系统成绩录入时若出现异常,应及时联系教务处。因故不能按时录入提交成绩的教师,应提前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由和预计提交成绩的时间,经教学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课程成绩一经核实提交,原则上不允许修改。确因阅卷或统分有误、漏登疏忽等,由相关责任人填写《成绩更改申请表》,附相关佐证材料(学生成绩登分册、考勤表、试卷等),经所在系(教研室主任)、教学院长(主任)核实审核签字,报教务处核准后进行成绩补登和更正。
第四章 成绩查询与更改
第十四条 课程总评成绩一般于期末考核结束两周后予以发布,任课教师不得向学生直接公布成绩,学生可使用个人账号和密码及时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和获准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对公布的课程成绩若有异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查卷申请,填写《查卷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集中报开课单位复查核定并答复。一周内未提出申请的,一律视作无异议,不再受理复查申请。
第十六条 经复核,成绩无误的,开课单位应给予学生答复;确属有误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学生不得查阅试卷或其他原始考核资料。
第五章 成绩记载与存档
第十七条 学生成绩单记录了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读全部课程的成绩和获准学分,学生毕业时由所在学院打印核准,经教务处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分别存于学生档案和学校档案室,同时对毕业生成绩进行电子归档。
第十八条 每门课程成绩在学生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补考和重修成绩应予以标记,多次重修考核不及格,重修成绩按最高一次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由于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变更等造成学生重修课程与原不及格课程名称不一致时,学生所在学院应相关规定进行学分转换与认定,以变更前的课程名称、学分和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因学籍异动进入下一年级或不同专业学习时,应按当前就读年级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补修相应课程。对于已修读的课程,按原课程名称、学分和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课程重修或缓考,其课程总评成绩应按正常考试标准评定;学生参加补考合格,其成绩一律记载为60分,不合格则按照卷面实际成绩记载。补考、缓考、重修成绩的评定不得降低评分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学分绩点及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所获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小数点后保留1位有效数字)。
第二十三条 开课单位应严格管理保存学生课程成绩登分册、成绩单等,不得遗失或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学生课程成绩。原则上,课程纸质版成绩登分册存放周期为六年,到期后由学校统一销毁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教务系统成绩数据的安全管理,教务处按学期进行成绩录入时间设置。期末考核结束一周后,该学期成绩录入功能自动关闭。
第二十五条 学生成绩管理应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对于教师或管理人员随意更改学生成绩、加分和减分,或经核实成绩有误但未及时更正,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加送人情分,或成绩未按规定时间录入提交,或成绩及相关资料遗失等情况,视情节轻重根据《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