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来源:原创文章|发布时间:2023-10-16 09:54:38|浏览人次:8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尊重学生个性发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潜能,扩大学生学习自主权、选择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学生自愿、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综合考虑学校专业特色、教学资源等情况,各专业转专业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年级总人数的5%(含),具体以学校当年发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协调,成员主要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教务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一)教务处负责制定转专业管理办法,发布转专业通知,审核学院转专业方案,审定转专业学生名单等,对转专业工作进行总体布置。

    (二)各学院负责本院转专业工作的政策宣传,制定转专业计划、接收条件、考核等工作方案;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组织考核并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学习的本科一年级在读学生;

    (二)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身心健康,且符合转入专业(专业方向)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四)符合转入学院当年公布的接收条件;

    (五)入学后第一学期必修课程成绩全部及格。

    第五条  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或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三)专升本学生或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四)其他无正当转专业理由或经学校审核认定为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

    第六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会同相关单位复核,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我校其他专业学习

    (一)学生休学复学后,相应年级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原因(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学校认定,确需转专业的。

第四章  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七条  转专业工作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启动,第二学期第一周左右完成,在规定时间外不受理转专业申请(第六条除外)。

    第八条  具体工作程序

    (一)发布通知。教务处向各学院下达填报学生转专业计划的通知。各学院按要求报送转专业招收计划表及相关要求,经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通过后,正式向学生发布转专业工作通知。

    (二)学生申请。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填写《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学籍工作处理意见表(转专业)》,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学院对申请转出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填汇总表报送教务处。

    (三)组织考核。学院成立转专业考核小组,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已公布的考核规则组织开展转专业考核。考核内容应具有客观性、可操作性,考核过程应做到可追溯、可倒查。

    (四)录取公示。根据考核结果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各学院向教务处报送拟录取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名单,经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通过后,于校园网公示,一般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发文公布。

    (五)学生报到。学生应在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一周内到转入学院报到。各学院须做好转专业学生的通知、学分转换、学籍档案资料转接、学生注册等工作,确保学生开学后的正常学习生活。

第五章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九条  教务处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和学校教务系统对转专业学生进行相关学籍异动处理。

    第十条  批准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原学号不变,学生证等证件应做变更,学费须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

    第十一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在原专业学习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由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进行认定。其中:

    (一)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学分、学习要求高于转入专业的课程,可以进行学分认定,以原成绩计入成绩档案;

    (二)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学分、学习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课程,应予重修;

    (三)其余的课程经个人申请、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后可以认定为选修课计入成绩档案;

    (四)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由学院安排学生重修,参加统一安排的重修考试。

    第十二条  学校转专业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和学校纪检部门监督。学校和学院应对转专业工作各环节严格把关,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学生转专业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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