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设计工程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原创文章|发布时间:2023-10-16 09:56:17|浏览人次:696

     第一条  为了体现育人为本和重在教育的教育理念,给受纪律处分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激发其学习热情和自我管理意识,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三条  解除处分的范围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四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至少经过6个月以上的考察期;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至少经过12个月以上的考察期;

    (二)考察期内,受处分学生能够深刻反省违纪错误,确有悔改进步的;

    (三)在考察期内再无违纪现象,表现良好;

    (四)受处分学生已达第四条第(一)项之考察期满,且同时满足第四条第(二)、(三)项条件的,可以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第五条  提前解除处分的条件

    受处分学生考察期未达到第四条第(一)项之考察期限,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除在满足第四条第(二)(三)项必备条件外,根据学生受处分的种类,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考察期满6个月后,申请提前解除:

    1.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至少有一学期平均学习成绩(含选修课程)列班级前10%;

    2.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在学术研究、科研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在本学科领域专业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3.学生受处分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达到资格线并通过复试,或通过县级及以上级别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

    4.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在国家、省部级举办的各类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文体竞赛、专业竞赛及职业技能相关竞赛等)获得前三名的;

    5.学生受处分后,为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抗灾救灾等),并获得市(区、县)级及以上党委或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或奖励。

    (二)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考察期内申请提前解除:

    1.符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条件之一的;

    2.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至少有一学期平均学习成绩(含选修课程)列班级前40%;或获得学校单项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奖励;

    3.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在学术研究、科研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在本学科领域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4.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在市级、校级(含学校职能部门)举办的各类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文体竞赛、专业竞赛及教师职业技能相关竞赛等)获得前三名奖励的。

    (三)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考察期内申请提前解除:

    1.符合解除留校察看或记过处分条件之一的;

    2.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至少有一学期平均学习成绩(含选修课程)列班级前50%;

    3.学生受处分后,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竞赛5次(含)以上,并有学生所在学院相关证明的。

    (四)受警告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考察期内申请提前解除:

    1.符合解除留校察看、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条件之一的;

    2.学生受处分后,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各类比赛、竞赛3次(含)以上,并有学生所在学院相关证明的。

    第六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列举解除处分所具备的条件,并附有关证明、证书等原始材料和复印材料。

    (二)学院审查。学院对受处分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查,通知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填写《武汉设计工程学院解除学生处分审批表》,提交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所在学院报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审批。

    (三)学校审批。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对照解除处分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发文公布。

    第七条  受理时间

学校对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实行集中受理制,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四月份和十月份。

    第八条  毕业生受到相应处分未解除的,应推迟毕业,直至解除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武汉设计工程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修订)》(武设院[2018]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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