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原创文章|发布时间:2023-10-16 10:33:20|浏览人次:76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加强计划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个级别,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个类别。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团委、学生工作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产学研中心、资产管理办公室、各学院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审批立项、监督检查和成果鉴定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申报指导、初审、立项答辩和推荐工作;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包括中期检查,学术交流、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项目申报面向全日制普通在校本科生,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学生需组成团队申报项目,鼓励学科专业交叉和年级交叉组成团队,申报“创新训练项目”的团队一般不超过3人,申报“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的团队一般不超过5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需配备1-2名校内导师,其中“创业实践项目”还需聘请1名企业导师。

    第六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应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基于浓厚的兴趣爱好,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完成选题。选题应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立项依据充分,方案和技术路线可行。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原则上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并统一向学校推荐申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组织集中评审,确定立项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实行导师指导下的项目负责人制。指导教师应负责对项目进行全面监管,全程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组织学生讨论交流及审查学生的训练结果。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项目不超过2项。

    第九条  项目启动。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申报书和合同要求及时启动项目,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实施、自主管理。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认真填写项目进展情况和体会,做好有关记录,导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

    第十条  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相关要求提交中期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第十一条  结题验收。项目到期后,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结项材料包括总结报告,支撑材料包括论文、设计作品、专利等,学校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发放结题证书。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在项目进行中,原则上不准许变更,如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填写《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情况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项账户。项目经费由教育部拨款、学校配套经费和社会捐助组成。除教育部拨款和社会捐助外,学校配套资助经费为国家级5000元/项,省级2000元/项,校级1000元/项。

    第十四条  经费由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实验耗材、实验用品、样品测试、制作费、资料费、文印费、调研、学术交流、论文发表、专利申报、社会实践活动相关的差旅费等支出。不得用于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无关的支出。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等人员经费。

第六章  政策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学院为各项目免费提供实验场地、设备、技术指导等方面支持,各类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工作室按需面向项目组开放。

    第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或团队成员可申请课外学分认定和学年综合测评奖励加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训练成果属于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所有,发表论著或申报其他成果时须标注“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涉及经营方面的行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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