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实习管理办法
来源:原创文章|发布时间:2023-10-16 10:35:50|浏览人次:218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实习教学管理,确保实习的正常进行,提高实习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对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树立事业心、责任感等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习教学包括认知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

第二章  教学安排

    第四条  加强实习教学体系建设。学院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系统设计实习教学体系,制定实习大纲,健全实习质量标准,科学安排实习内容。鼓励学院根据实习单位实际工作需求凝练实习项目,开展研究性实习,推动多专业知识能力交叉融合。

    第五条  合理安排实习组织形式。学院要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内容,确定实习的组织形式。各类实习原则上由学院统一组织,开展集中实习。根据专业特点,毕业实习允许学生自行选择单位分散实习。

    第六条  科学制订实习计划。学院要根据实习内容,按照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省经费的原则,选择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进行实习。要打破理论教学固化安排,根据单位生产实际和接收能力,错峰灵活安排实习时间,合理确定实习流程。

    第七条  选好配强实习指导教师。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全程管理、指导学生实习,每个班选派至少一名校内指导教师。对自行选择单位分散实习的学生,也要安排校内教师跟踪指导。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教学实习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实行学校、学院、指导教师三级管理。

    第九条  教务处是学校实习教学工作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开展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做好实习工作的检查督导。

    (二)备案各学院上报的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学计划等材料。

    (三)根据学校实习经费管理办法,将实习经费划拨至各学院,监督实习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学院具体负责本单位实习教学的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抓好实习的组织实施。在实习前2周会同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填写《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实习计划书》,明确实习目标、任务、考核标准等,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二)明晰各方的权利义务。在确定实习单位前须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确定满足实习条件后,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责任。未按规定签订合作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三)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开展实习动员会,明确实习目的与意义、强调实习重要性、介绍实习单位基本情况、做好学生安全和纪律教育。要求学生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和现场技术人员,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实习单位秘密,服从现场教育管理。组织学生签订《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实习安全承诺书》。

    (四)做好学生权益保障。不得安排学生到娱乐性场所实习,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扣押学生财物和证件。实习前,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费用从学院实习经费支出。

    (五)加强跟岗、顶岗实习管理。跟岗、顶岗实习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必不可少的实践环节,各学院要科学组织,依法实施。严格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实习协议的签订,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除医学类等相关专业及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要保障顶岗实习学生获得合理报酬的权益,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顶岗实习。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是实习工作开展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实习前深入实习单位了解情况,根据实习教学计划做好实习准备工作。

    (二)按照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具体组织实习教学计划的落实工作,商请实习单位帮助办妥实习学生的各项手续,组织学生按计划进入实习单位。

    (三)实习期间对学生严格要求、加强指导,组织好各种实习活动,引导学生深入实际,虚心向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学习。重点做好实习期间安全教育工作。

    (四)检查实习纪律执行情况,及时处理违纪问题。学生在实习期间违反纪律时,指导老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应及时处理直至停止其实习,并向学院报告;实习期间如发生重大事故,指导教师应及时组织力量处理,并立即向学院和学校报告。

    (五)实习结束后,指导、检查学生实习周记的记载和实习报告的撰写,会同实习单位对学生进行实习考核。

第四章  分散实习

    第十二条  分散实习是指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自主到实习单位实习的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院要严格审核实习单位条件和实习内容,加强实习过程指导和管理,确保实习质量。

    第十四条  分散实习单位要求

    (一)学生申请的实习单位必须是正规的、有合法资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得批准学生到不具备培养资格的单位实习。

    (二)实习单位工作秩序稳定、管理规范,有合格的技术指导人员,能够按照我校有关实习管理规定和要求对实习学生进行指导和管理。

    (三)实习岗位应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能满足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具备完成实习任务的场所、仪器设备、资料及相应的安全保障条件等。

    第十五条  分散实习审批流程

    (一)学生申请。学生于实习前两周提交《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分散实习审批表》和《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分散实习单位接收函》。

    (二)指导教师初审。指导教师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实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实习岗位与专业是否相近、实习单位接收函是否真实等。

    (三)系(教研室)主任审查。指导教师将初审结果报告系(教研室)主任,系主任重点审查实习单位类型和实习岗位是否能够达到人才培养目标要求。

    (四)学院审批。学院根据系(教研室)主任审查意见做出是否同意学生分散实习的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  分散实习管理

    (一)指导教师应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实习单位指导人员或管理部门联系沟通,加强监督、检查与管理,配合做好学生的实习指导工作。必要时,可前往实习单位了解学生实习情况。

    (二)分散实习学生应主动保持与校内指导教师联系,每周至少向指导教师汇报1次实习情况和实习中存在的问题,接受检查和指导。分散实习期间,学生应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安全条例,不得参加与实习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实习结束后,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导教师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实习单位考核登记表》和《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实习手册》。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按照实习教学大纲的成绩评定方法对学生实习成绩予以评定,提交《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实习成绩汇总表》(附7)。实习成绩采取百分制。其中,成绩优秀(90-100分)的比例一般不得大于实习总人数的20%,优秀和良好(80-89分)比例一般不超过60%。集中实习率超过60%的学院,上述比例分别为30%和70%。

    第十九条  对实习表现优异的学生,学院会同实习单位共同为学生颁发优秀实习生证书。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参加当学期实习,学生必须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实习环节由学院另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学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习成绩直接定为不及格:

    (一)请假时间累计达到规定实习总时间的三分之一的(以工作日计,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计);

    (二)旷课时间累计达到规定实习总时间的十分之一的(以工作日计,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计);

    (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实习的;

    (四)不提交或伪造、变更实习单位考核登记表的;

    (五)不提交实习手册的;

    (六)实习期间因违法犯罪受到执法机关处罚的;

    (七)在实习期间因其过失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认定)。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习工作经费按《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武设院〔2021〕105号)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预算,并在学校核定的额度内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据实开支和报销,并按相关规定接受监督、监察。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实习工作提供专项经费支持。实习工作经费应专款专用,可用于以下方面开支:

    (一)与实习工作直接相关的办公费用;

    (二)给参加实习的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

    (三)实习带队、指导、检查、走访、调研等方面的差旅费,差旅费的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实习基地建设与维护费用,使用时应遵守学校其它相关规定,且不得用于给校内外人员发放津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