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原创文章|发布时间:2023-10-16 14:37:39|浏览人次:179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是学校教学、科研、创作、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实验(实训)室的规划、建设、管理及经费使用效率,促进实验(实训)室“共建、共享、共管”,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及实验(实训)室评估标准合理定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订,实验(实训)室建设必须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分批次进行。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应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与管理。教务处发挥统筹规划、全面协调的职能,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资产的管理和设备与耗材的采购,各二级单位具体组织和实施本单位的实验(实训)室规划及项目建设。

    第四条  为保障实验(实训)室建设顺利进行,对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实行立项申请制度,新建、升级改造实验(实训)室都必须填写《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实验(实训)室条件建设立项申请书》,教务处负责申请书的审定。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范围包括实验(实训)室新建、扩建、改建,或仪器设备的添置、更新以及各类软件、教学管理平台的购置,确保所购置的仪器设备、软件及平台等与教学、科研、创作紧密相关。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申报的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和合理性评定,并对全校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申请进行排序,根据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确定拟立项项目,提请分管学校领导批准,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讨论。

    第七条  公共机房和多媒体教室的建设与更新项目由教务处根据教学需求提出计划,提请分管学校领导批准,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讨论。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经批准立项的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由项目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面工作;项目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对项目实施负有领导责任。建设期内一般不得更换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须报学校批准;若因更换项目负责人造成项目不能按期完成或造成项目重大失误,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的建设方案执行,不能随意改变实施方案。确实需要对项目方案加以修改时,需要由项目所在单位进行认真深入的论证,然后向教务处提交新方案的论证报告。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变更原因、建设目标、预期效益、实施方案、单位意见。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建设计划实行招标采购,必须签订详细的购销合同,应明确产品名称、型号、厂家、数量、金额及付款方式,交货时间、方式及质量标准,技术指标要求、安装调试及验收要求,售后服务、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整个过程接受各方监督。未按有关规定擅自购置仪器设备或签订合同,不予办理借款报账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由相应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按照立项申请书,由二级单位在建设截止日期之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按立项申请书的要求将有关材料一同报教务处进行审查。对经费投入较大的建设项目,教务处按立项申请书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并作出书面验收结论。

    第十二条  教务处主要从项目实施基本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所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验收,资产管理办公室主要从设备型号与数量与合同的一致性、设备安装调试记录、大型设备培训记录等方面验收。

    第十三条  未如期完成建设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作出书面解释,否则学校视为无法完成,对该项目予以冻结、调整或取消,追究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暂缓对该单位后期建设经费的投入。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一年后,项目所在单位根据项目运行情况,提交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的实证材料和分析报告至教务处。效益分析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实验项目的新开或改造情况、实验技术、实验教学质量提高的具体事例、人才综合能力培养方面取得的成效、教学与科研结合方面取得的成绩等。

    第十五条  教务处和资产管理办公室联合对验收情况进行评估,对效益不明显的单位,将核减该单位次年的条件建设经费。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由教务处负责,教务处在项目中期做专项检查。必要时,学校对项目经费做专项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