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来源:原创文章|发布时间:2023-10-16 14:55:25|浏览人次:7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加强兼职教师管理,增强兼职教师责任意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学校聘请,兼职担任课程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首席教授的聘任和管理按《武汉设计工程学院专业首席教授聘任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聘任范围及原则

    第四条  兼职教师聘任范围应是其他高等院校在职或退休教师,国内科研机构在职或退休科研人员,政府行政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实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行业专家、学者、技术人才等。

    第五条  聘任原则

    (一)按需聘任。师资紧缺的专业、特殊专业、新办专业或暂时没有合格教师的课程或实习实训课程,可按需聘请兼职教师。

    (二)总量控制。鼓励各教学单位聘请高水平兼职教师,但兼职教师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单位专任教师数的30%。

第三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聘任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且自愿遵守我校师德规范、教学工作规范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或相应专业(行业)执业、职称证书,且有高校教学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或具有五年以上与所承担课程相关的工作经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熟练使用多媒体教学。

    (四)对于个别新专业、特殊专业等专业教学急需聘请的,学历、职称要求可以适当放宽,但须经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聘任程序

    (一)申报计划。各教学单位于每学期十四周之前报送下一学期兼职教师的聘任计划,填写《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拟聘兼职教师计划表》,经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核备案。

    (二)确定人选。各教学单位依据计划对拟聘人选进行资格筛选、审核,经审议后确定聘用人选。首次受聘人员须填写《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兼职教师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随附以下材料:

    1.高校教师资格证复印件或其它专业技能、职称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批报备。审批表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核批准后,分别留存聘任单位、教务处和人事处。

    (四)签订协议。由各教学单位与受聘人签订《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兼职教师协议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聘任单位,一份由兼职教师保管。

    (五)建立档案库。由人事处为受聘的兼职教师建立档案信息库,凡进入该库的兼职老师,各教学单位可在协议书规定的聘用期限内直接与兼职教师协商,确定教学任务或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四章  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八条  工作职责

    (一)兼职教师每学期应至少承担1门及以上必修课程的教学或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并按要求整理提交相关课程教学档案归档;

    (二)参加本专业课程体系、核心课程、特色教材、教学课件、教学资源库、优质课程、教学内容改革等方面的工作。

    (三)担任实习实训指导课程的兼职教师,应根据我校实习教学相关规章制度和实习大纲制定实习计划,拟定实习教学任务。认真指导学生熟悉工作氛围和工作要求,掌握工艺流程和专业技能的实际操作。负责做好实习考勤、业务考核、实习鉴定、实习总结、成绩评定、艺术(设计)作品展、材料归档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  工作要求

    (一)熟悉并遵守《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规范》《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武汉设计工程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教师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任课前了解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认真拟定授课计划,按规定要求填写并上报《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授课计划表》;严格执行授课计划,每学期每门课程的调课次数不得超过3次,未经教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调、停课或增减课程学时,因出差等特殊情况需调课、停课或请他人代课的,须办理调课手续;应认真组织课堂教学,认真完成辅导答疑、作业布置及批改、课程考核、试卷归档等各教学环节的工作;在条件允许情况下积极参加聘任教学单位组织的教学或科研活动。

    (三)兼职教师因病、因事不能履行聘任合同,应至少提前一周通知教学单位,以便提前妥善做出相应安排。

第五章  聘后管理及待遇

    第十条  聘后管理

    (一)兼职教师经教学单位聘用后,聘期内不改变其原有的人事、保险等各种关系。

    (二)对兼职教师实行二级管理,以教学单位为主的机制。兼职教师签订协议书后,聘任单位将有关教学、实验、实习的文件转兼职教师,根据工作需要对兼职教师进行教学理念、教学方法、学生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适应我校教学和实践课程指导方面的能力。

    (三)兼职教师在学生评教中排名在所在教学单位所有教师(包括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中位居后5%的,或者发生两次Ⅰ级教学事故,或一次Ⅱ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聘用合同立即终止,不再安排教学工作。兼职教师发生一次Ⅰ级教学事故的,则聘期届满后,不再续聘。

    (四)兼职教师在聘用期满或教学任务完成后,双方的聘用协议可自动解除。

    (五)聘期内兼职教师如以我校教师或兼职教师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对学校声誉和经济上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我校将立即终止聘用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及赔偿。

    第十一条  聘后待遇

    (一)兼职教师按照按劳计酬的方式,在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等工作后,按下列标准享受工作酬金:

    1.课程教学工作酬金计发标准为课程教学工作量*课时酬金标准。教学工作量指兼职教师本人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按学校统一标准予以核定;课时酬金标准以我校聘任的职称为准:教授为150元/学时,副教授为120元/学时,讲师为80元/学时,助教为70元/学时。

    2.实习实训教学工作量和指导毕业论文(设计)酬金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工作酬金发放办法及经费渠道

    1.每学期由各教学单位填报《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兼职教师工作量统计表》,以课程学时为标准由教务处核实并汇总后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发放。

    2.在学校进行科研成果统计时,由各教学单位将兼职教师署名我校的科研成果报科技处备案,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不得擅自安排未经学校批准聘用的人员作为兼职教师上课。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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