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教学组织的建设与管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教学组织在立德树人、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中的核心作用,结合我校发展定位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推进基层教学组织完善建设与管理机制,强化基层教学组织功能,激发基层教学组织活力,有序推进学校教学运行、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促进本科教学的内涵式发展与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三条 按需设置原则。基层教学组织应按照本单位所设立的本专科专业或所开设的课程(群)设置,避免重复、交叉设置。
第四条 精简高效原则。基层教学组织以系、教研室为主。按相应设置条件设立,不具备相应独立设置条件的,可依托专业或学科相近的系、教研室开展工作,具备独立设置条件后方可组建,原则上系下不再设教研室。
第五条 全覆盖原则。基层教学组织应覆盖全部一线教师和全部课程,做到全员、全过程参与基层教学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特色化原则。鼓励跨学科交叉融合发展,教学单位可依据人才培养目标及专业建设目标设置跨学院、跨专业的基层教学组织。
第七条 动态调整原则。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向教务处提出调整基层教学组织设置申请。
第三章 设置原则
第八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立实行备案制。由所在教学单位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九条 二级学院原则上以系为单位组建基层教学组织,一般以专业(群)名称命名。人数在12人(含)以内的设主任1人,超过12人的可设副主任1人。对系下含有多个专业或同一专业分方向培养的,可在系下设若干教研室,每个教研室人数不得少于5人,设系主任1人,教研室主任若干名,不再设立副系主任或副教研室主任。全校性公共课程按课程情况设置教研室,人数在12人(含)以内的设教研室主任1人,超过12人的可设副主任1人。每位教师只能归属1个基层教学组织。
第四章 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十条 强化师德师风,提升业务能力。定期组织教师学习研讨党、国家和学校关于教育教学的方针、政策和教学规范等文件,推动教师严格遵守教学纪律与教学规范,树立良好的教风,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加强教学梯队建设,制定教师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 制定教学计划,落实教学任务。围绕学校人才培养总目标,积极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落实教学任务,通过新教师培训制度、首开课试讲制度、集体备课制度、同行听课制度等,高质量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服务专业发展,建设教学资源。加强相关学科、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趋势与人才需求研究,参与制定并落实专业建设规划,在专业评估、专业认证、专业建设与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建立符合学科专业发展的课程体系,组织制定并规范课程建设规划和课程标准,以课程大纲的编写、完善和应用为抓手,积极采用探究式、翻转式或线上线下混合式等教学方式;审查和确定教材的选用,组织教材建设及编写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讨。引导教师申报各级各类教学研究项目,推动教师运用教育理论和研究指导教学。开展专题教研活动,创新教学方法。
第十四条 组织集体备课,规范课堂教学。有计划、有目的、认真合理地安排集体备课,集体研究制定高质量的教案或讲义;制定活动计划,组织教师相互听课,观摩教学,并开展同行评议。加强关键教学材料(试卷、毕业论文(设计)等)规范性建设。
第十五条 开展教学反思,完善教学评价。组织教师对教学工作再认识、再思考,对教学效果进行深入反思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促进教学质量提升。
第五章 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任职条件
第十六条 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由教学单位选聘,任期3年。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必须是责任心强、教学效果好、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专任教师担任,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负责人全面负责基层教学组织工作开展。
第六章 考核与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基层教学组织实行年度考核。学院(部)负责组织本院(部)各基层教学组织的考核,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各单位保障基层教学组织教研活动场所及相关办公设施,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与环境。学校给予经费支持,保障其建设及教研活动顺利开展。对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承担的工作折算工作量。
第十九条 建立激励制度以表彰考核结果优秀的基层教学组织,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在各类评优评先、职称评审等优先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