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设计工程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实施办法
来源:原创文章|发布时间:2023-10-16 14:57:59|浏览人次:169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青年教师培养,使青年教师尽快熟悉和适应高校教学工作,提升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建设高素质的青年教师队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施对象与期限

    第二条  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的实施对象为新应聘到我校从事教学工作不足2年,无高校教学工作经历的教师岗位人员;专任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排名靠后者。

    第三条  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服务周期一般为1年。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培养要求

    第四条  青年教师主要工作职责

    (一)青年教师应虚心向导师学习,尽快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规范和方法,了解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熟悉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结构、课程构成以及所承担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随堂听课。全程随堂跟听导师为全日制本科生讲授的课程,认真完成导师指定的学习任务,参加课堂答疑、作业批改、实验指导及其他教学环节。

    (三)试教实践。在导师指导下担任一门课程的部分教学任务(一般为课程总学时的20%左右),做到认真备课、撰写教案、制作多媒体课件,课前与导师沟通试教内容及主要教学方法,课后征求导师意见,及时改进不足。

    (四)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培训,在导师指导下参与各类教学改革和研究项目的申报与建设工作。

    第五条  青年教师应达到的培养要求

    (一)熟悉学校的教学规章制度,能按要求做好教学各环节工作;学习并掌握良好的教学方法与技巧,具有爱岗敬业精神。

    (二)完整掌握所承担课程的结构、内容,能根据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内容,选择教学方法与手段,选用规范教材和教辅资料。

    (三)能独立撰写所承担课程的教案和教学计划,制作多媒体课件,准备相关实验、测验、考核等相关教学资料,并通过导师审核。

    (四)试教实践讲授的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第六条  青年教师培养期内,实行坐班制度。

    第七条  青年教师在经过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资格认定后,方可独立承担本科教学工作。

第四章  聘任条件及职责

    第八条  指导教师的聘任实行教学单位推荐与教师自愿申报相结合,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培养对象不超过2人,由教学单位审批后报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

    第九条  指导教师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

    (三)主讲的相关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优良。

    第十条  指导教师聘期为1年。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并落实培养计划,注重培养对象的师德师风,通过言传身教,促进培养对象形成严谨治学、教书育人的良好风尚。

    (二)指导培养对象掌握至少1门本科课程的教学内容、重点及难点,明确该课程在人才培养计划中的作用,熟悉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三)指导培养对象熟悉并掌握各教学环节基本要求,能熟练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和现代教育技术,鼓励并指导培养对象进行教学改革实践,提高教学质量。

    (四)检查指导培养对象的教案撰写、备课、讲课、作业批改、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在试教阶段随堂听培养对象授课,并做到课前检查备课情况,课中做好听课记录,课后进行评议、总结和反馈。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考核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工作由人事处、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共同管理,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和相关教学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教学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提交本学期青年教师听课安排,原则上一学期听课总学时数不低于30学时,听课安排由教学单位审定,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青年教师未按计划随堂听课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青年教师培养期满时需提交个人总结、听课笔记、课程教案及其他相关教学材料,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对其师德师风和业务能力进行综合考核,提出学院考核意见,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对青年教师培养成效进行考核。对青年教师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个人总结、指导教师评价、公开试讲、学生评价四个方面;对指导教师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个人总结、公开示教、青年教师评价三个方面。

    第十六条  青年教师培养期满,履行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方可认定为“合格”。

    第十七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延长培养期限1年。第二年考核仍不合格者,予以转岗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青年教师培养工作考核结果与其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挂钩,并记入教师岗位培训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青年教师听课阶段,导师按照课程学时数1.1的系数计入教学工作量;指导对象按照课程学时数0.2的系数给予听课补助。

    第二十条  青年教师试教阶段,导师与指导对象按照实际教学任务分配比例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