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教师赴企事业单位挂职管理办法
来源:原创文章|发布时间:2023-10-16 15:06:14|浏览人次:789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应用型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教学科研水平和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丰富教师的社会实践经验,增进校企、校地合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选派条件与程序

    第二条  选派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师德师风高尚,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开拓进取精神和创新意识,自愿从事挂职工作;

    (三)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良好的沟通能力,能满足挂职单位提出的专业知识、技能及具体工作要求;

    (四)挂职锻炼的学科专业对口或相近,符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

    (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连续3年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

    第三条  选派程序

    (一)计划公布。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及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公布年度挂职锻炼选派计划。

    (二)学院联系。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挂职计划,结合本学院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和学科专业建设工作实际,加强与企事业单位沟通交流,主动为教师联系落实挂职锻炼单位。专业教师也可主动向所在学院推荐高质量的挂职锻炼单位。

    (三)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教师赴企事业单位挂职审批表》,提交所在单位。

    (四)学院推荐。各学院根据“人岗相适、专业对口、发挥专长”的原则遴选推荐挂职人选。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无挂职经历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教师。

    (五)学校审批。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学院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对拟选派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六)签订协议。选派人员前往挂职单位前,须与挂职单位、学校在三方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教师赴企事业单位挂职协议书,明确挂职期间的权利、义务、工作目标任务等。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  教师在挂职期间,由学校(所在学院具体负责)和挂职单位双向管理,以挂职单位管理为主。

    第五条  挂职时间一般为3-6个月。

    第六条  挂职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挂职单位的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挂职单位相应的岗位职责,服从挂职单位的领导和管理,虚心学习,努力工作,认真完成学校和挂职单位交给的任务。挂职人员在挂职期间不得从事其他兼职。

    第七条  挂职教师所在学院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对本学院挂职教师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挂职教师完成预期目标任务。

    第八条  挂职教师在挂职期间须主动向所在学院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第九条  挂职锻炼结束后,学校对挂职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兑现挂职待遇、职级晋升、职称评定、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考核程序

    (一)挂职教师应围绕挂职期间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挂职收获、问题与不足及未来规划等方面撰写挂职总结报告(不少于3000字),填写《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教师赴企事业单位挂职工作手册》,提交至所在学院。

    (二)所在学院组成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学院考核小组,对照教师挂职期间表现和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进行考核,给出初步考核结论,并报学校审批。

    (三)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教务处、人事处、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考核小组,对学院考核结论进行审核,最终决定挂职教师考核等次。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合格须在挂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考核优秀须在挂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中的两项以上(含两项),并经学校考核小组研究后确定。

    (一)与挂职单位合作成功申报科研项目1项,或获得挂职单位委托研发、设计等横向课题1项(到校经费不少于3万元);

    (二)主持合作开发应用型课程1门(担任主讲人,并获学校认可)或联合出版应用型教材1部(担任主编或副主编);

    (三)获批与挂职单位业务相关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1项;

    (四)主持与挂职单位业务相关成果推广1项;

    (五)获与挂职单位业务相关市级及以上科研奖励1项;

    (六)负责撰写的调研(咨询)报告、技术成果、设计作品等被挂职单位或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附证明材料);

    (七)工作成绩突出,受到挂职单位书面表彰的;

    (八)其他经学校考核小组研究认定的相当于上述成果的。

    第十二条  教师在挂职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如影响学校声誉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能胜任挂职岗位工作要求,挂职单位要求退回学校的;

    (二)无故不接受挂职单位正常工作安排,工作表现较差,经挂职单位反映、学校考核组查证属实的;

    (三)工作纪律较差,有事不请假、经常无故缺勤,被挂职单位通报或学校考核小组巡查发现2次以上(含2次)的。

    第十三条  挂职期满后,挂职教师应及时到所在学院、人事处报到。擅自延期返回或不回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挂职待遇

    第十四条  挂职期间,挂职人员的一切人事关系不变。在工龄、教龄、任职年限、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学校在岗教师同等对待,并正常参加学校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挂职考核合格的,视为完成额定岗位工作量,发放全部工资、绩效、福利等待遇,挂职期间原则上不得回校承担课堂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教师挂职考核优秀的,在享受考核合格所有待遇基础上,给予每人2000元一次性挂职奖励。

    第十七条  挂职考核不合格的,扣除挂职期间绩效工资,挂职经历不予认可。

第五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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